【醫委會敗訴】從下體受傷走到司法覆核
2015年間,一名29歲男子因工作滑倒受傷,下體意外撞到座椅扶手,並於數日之後求醫。威院女醫生指男子或陰莖斷裂,需要即時進行手術。男子術後出現下體變形、不舉、失去感覺,要插尿管排尿,更患上抑鬱。男子於2016年向醫務委員會出投訴,但遭拒受理,事主不滿決定後提出司法覆核,於周三(4日)獲判勝訴。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男子司法覆核的勝訴並非質疑專家的專長或權威,亦非判斷男子的投訴是否成立。但法官認為醫委會的決定未有考慮相關證據,故將男子的投訴發還醫委會重新審視。
兩年後獲知不受理
事主於2016年5月22日向醫委會作出投訴,事件擾攘事主近兩年後,醫委會在2018年4月10日回覆指「沒有證據」證明涉事女醫生專業失德,最終迫使事主提出司法覆核,對簿公堂。醫委會處理投訴耗時以年計算,效率低下經常遭受批抨。例如1999年瑪麗醫院一名醫生在手術期間傾談無關電話達20分鐘,事件拖到2001年4月醫委會才給出裁定結果,認為醫生無專業行為失當。2005年藝人張崇德、劉美娟長子夭折一案,醫委會起初以「嬰兒夭折好普通」拒絕受理投訴,惟二人花費共數百萬元尋求專家意見與醫委會「交手」九年後,2015年醫委會最終判涉事醫生停牌24個月。
醫委會投訴處理機制的弊病,在於醫委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冗長繁瑣。無論醫委會受不受理投訴,市民均要付出極大財力、心力,以及時間。市民首先有機會要自費尋求「初步偵訊委員會」以外的醫生意見,並請其為事件撰報專家報告。其次醫療糾紛往往涉及不幸事件,事主經歷健康問題後仍要付出大量心力撰寫書面陳述,並應付調查甚或盤問,已對市民做成負擔,既要照顧生活,又要與一眾醫生周旋。
為了保障病人權益,醫委會首先應減少市民要跟進個案的時間,加快處理投訴。現時處理個案的工作,由醫委會委員以自願、兼任形式,每年處理數百宗個案,醫委會需要審視現行「兼職」形式是否適合處理龐大個案。其次,醫委會也應在搜證上採取主動,避免要沒有專業知識的市民自費尋求專家報告後,再將報告交予由醫生組成的「初步偵訊委員會」處理。
「沒有證據」標準浮動
隨近年不同的醫療事故、糾紛出現,由業內委員佔大多數醫委會不時被批抨「自己人查自己人」,過去如電話醫生、張崇德兒子事件等,醫委會的裁決結果屢屢與社會預期落差甚大。這裏不是指醫委會偏幫醫生,而是醫務委員會的理據模糊,客觀效果上容易引起個別市民對醫委會的不信任,情況並不理想。
要排除不信任,首先要從「標準」入手。醫委會決定個案應否受理,標準須公開透明。但以今次事件為例,事主遇事後已尋求專家意見,並將報告交予醫委會,專家報告指出當事人下體只是受到輕傷,本應採用保守及觀察治療,沒必要進行手術,手術後的護理情況也低於標準水平。但醫委會卻未見考慮報告內容,反以「沒有理據」拒絕受理,而事主所提出的理據,亦未獲醫委會充份回覆。經司法覆核後,最後法官認為男子有尋求專家意見,涉案醫生也有可能於手術前後的診斷、風險解釋、護理等方面構成專業失當,醫委會不能夠以「沒有證據」為由拒絕受理,投訴才得以繼續。
在釐清投訴受理與否的標準之後,醫務委員會大部分由業內人士組成的事實,也應得到政府正視。立法會在2018年通過醫委會的修改建議,但醫委會的組成經修改後,仍以醫學院代表、官方代表、醫生業界為大多數,原先的組成結構未有動搖。市民如要在醫生話事的投訴機制下質疑決定,隨時要付出訟費、堂費、專家報告費等高昂開支,如此「有錢有聲出」的制度,醫委會的組成有需要從此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