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乃大勢所趨 應檢討員工加薪公式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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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引發的社會動盪已持續將近三個月,繼8月5日全港大罷工之後,網民也在醞釀9月2日再次「三罷」。事實上,今輪社運出現了本港自回歸以來首次全港規模的政治性罷工,也令社會關注到一個問題,即公司究竟是否有責任負上這些「社會責任」呢?

經過八五罷工之後,不少市民發覺《基本法》雖列明香港居民有罷工權利及自由,但實質法例給予的保障仍極其有限,只要有足夠通知或代通知金,僱主仍可合法地解僱罷工員工,令許多人感到憤憤不平。
不過,許多時候法例規定是來自當時社會對於公平正義的觀念。在香港,社會上普遍認為在自由市場的私有財產制度下,企業管理層和員工都是股東擁有人的僱員,對其負有直接責任,因此當股東願望是在符合法規的情況下盡量多賺錢,僱員便須按照股東的意願來經營業務,才合乎法律規則和道德責任。

8月5日全港罷工,各區有示威,包括荃灣。(資料圖片 / 余俊亮攝)

表面看來,僱員在受僱的情況下透過罷工等方式表達訴求,有如減少股東回報,未必合乎其作為僱員的責任。不過,正如「01觀點」早前指出,美國181間企業召開的圓桌會議後聯合發表〈企業宗旨聲明〉,重新界定了自由市場體制的目的,是為所有人創造好的工作、強大永續的經濟、創新健康的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的契機。
具體地說,企業之所以能夠安穩地賺錢,貢獻盈利的絕不僅僅來自股東擁有人的投資和決策,同時也應該歸功於恪盡職守的員工、運作良好的基建、和諧友善的社會、廉潔而具公信力的政府,以至共同認可的價值互信和國際形象等等。一旦上述這些條件遭受破壞,損壞的並非只有社會,更包括企業的營商環境。因此在邏輯上,社會責任與企業盈利掛勾,克盡社會責任也等同於捍衛企業盈利。

林鄭月娥指,憂慮本港的營商環境。(余俊亮攝)

在經過觀念轉換之後,法例上保障僱員的更多權利例如政治性罷工等,便非天方夜譚。過去多年勞工薪酬大多跑輸於企業盈利和GDP增長的陳年痼疾,也並非沒有解決的契機。回顧過去二十年,香港GDP由1998年的1.3萬億增至2018年的2.8萬億元,增幅近1.2倍,但同期一般打工仔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僅由1998年首季的10,000元增至2018年首季的16,400元,增幅只有六成四。
歸根究柢,就是在股東利益至上的原則底下,員工薪酬在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只會成為企業經營的「成本」,與股東的利益是相矛盾的。但如果企業承認貢獻盈利的並不只是來自股東的投資和決策,更包括員工的創意及勞動價值,甚至將員工也視作企業持分者之一,那麼為員工提供更能反映勞動價值的薪酬,以至投資培訓和教育,那麼投資員工本身就有助於促進盈利。
舉例來說,現時不少企業在進行年度薪酬調整時,只參考該年度的通脹率。但如果只按照通脹率調薪,僱員所得的購買力不變,等如假設了該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較前一年不變。這種做法不但無助於鼓勵員工精進,更忽視了員工的勞動效率增長貢獻。早在多年之前,本地經濟學學者曾澍基便曾撰文指出,工人階級的加薪不應該只令其報酬追得上物價變動,而必須讓他們的生活獲得實質改善,而改善的程度則以勞動效率的增長率作為標準。

有港鐵工會到港鐵總部請願,要求今年加薪至少8%。(香港鐵路公司員工協會提供)

所謂勞動效率,是指本港GDP的固定價格數值,除以年內平均就業人口而得出的,其增長率自然就是每一年的勞動效率與前一年的比較。因此合理的加薪率就是通脹率與勞動效率增長率的相加,在此前提下,打工仔的薪酬增幅才不至於被GDP增長率拋離得太過遙遠。也唯有如此,才能令打工仔的利益與本地經濟增長的關係更形密切,否則政府一再羅列經濟數據勸喻市民勿生「攬炒」心態,實屬緣木求魚。
當然,曾澍基的公式並不一定是最好的公式,企業可視乎各行各業自身的狀況釐訂更實用的計算方法。然而,可能也正因為如此,在法律難以規範的情況下,過去多年來,設計出一個更能夠反映打工仔貢獻的加薪公式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隨着近年愈來愈多企業在理念上認同「社會責任」與「企業盈利」能夠掛勾,並非沒有改變的契機。港交所在2016年年初,亦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中的一般披露責任由建議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當中就包括披露對員工有關的待遇及福利資訊等。
故此,社會應該施加壓力,要求上市公司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當中披露如何透過薪酬反映員工的勞動增長貢獻,例如披露有關公式。社會也可以透過企業披露的資訊,制訂良心企業名單。甚至運作不透明或有違社會責任的企業,社會可考慮整理名單、展開罷買或罷用服務運動等。儘管政策上難以強制企業改革,但只要善用社會壓力,未嘗沒有撥亂反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