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魚】消委會揭發「爭鮮事件2.0」 食安部門難辭其咎
消委會去年12月至2月以一般消費者身份,從超級市場、食品店、食肆購買三文魚及吞拿魚刺身樣本檢測,結果在太古康怡廣場北座地下的元氣壽司的吞拿魚刺身樣本檢測出線蟲及蟲卵;並在荃灣安榮街富榮大廈地下的魚尚的三文魚樣本中檢測出線蟲;消委會更發現有食肆出售的「銀三文魚」刺身實為虹鱒。
食物安全中心早已發出刺身處理建議,然而執行與否,仍是食肆自行決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部門應規定食肆標示產品的來源地、處理方式,並禁止出售高風險刺身。此外,食肆將虹鱒標示為「銀三文魚」明顯是誤導,而且已非首例,相關部門理應防止同類事故再度發生。
觀乎2017年出版的《病原生物與免疫學(臨床案例版)》,已發現的線蟲一共有二萬多種,常見寄生人體並能導致嚴重疾病的一共有十餘種。雖然調查中發現的線蟲並非活體,也未知道是否屬高危品種,但涉事的食肆是大型連鎖店,理應有相對嚴謹的品質監管,如今竟在其出售的刺身發現寄生蟲,情實堪憂。
政府對刺身的食安風險並非一無所知,食安中心曾在「食物安全焦點」建議商戶將供生吃的魚類在-20°C或以下冷凍七天;或在–35°C冷凍約20小時,以減低染上寄生蟲的風險。然而,指引歸指引,執行與否,仍是食肆自行決定。現時不少日式餐廳出售「直運」、「活魚」刺身,是否經過適當的冷凍處理實在不得而知,衛生狀況堪憂。現時政府也未有規定食肆標明刺身的處理方式,消費者的知情權有限,根本難以作出理性抉擇。
另外,食品的來源也影響刺身的衛生質素,食安中心去年在「食物安全焦點」指出,挪威等國家的水產養殖業,已然推行嚴格的寄生蟲防控措施,相關技術也獲得歐盟認可。但現時的食肆一般只標示食品的來源地,而未有標示產品養殖方式是否合乎標準,消費者容易被蒙在鼓裏。
食安指引猶如一紙空文,誠非理想;一些食肆魚目混珠,出售淡水魚刺身,更無異於欺騙消費者。消委會發現,有食肆出售所謂「銀三文魚」,實際上卻只是虹鱒。香港魚類學會會長莊棣華去年在接受訪問時表示,淡水魚的鹽份低,跟人體結構相似,其寄生蟲也較易適應人體。進食淡水魚刺身容易感染肝吸蟲等寄生蟲,危險性已為人所共見,如今食肆將鱒魚標示作三文魚出售,企圖蒙混過關,絕對是在玩弄消費者。
平情而論,「三文魚」並非嚴格生物學定義下的物種,虹鱒(學名:Oncorhynchus mykiss)與一般三文魚同屬「鮭科」,一直以來不乏商戶將兩者混為一談;去年,內地的《生食三文魚》標準更加將虹鱒正式歸類為三文魚。縱然如此,生食淡水魚始終存在極大風險,觀乎《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為保市民安全,中式魚生(主要為淡水魚)早已在港禁售,既然如此,政府理應擴大禁售範圍至其他高危刺身。
去年「01觀點」曾向海關查詢,將虹鱒當作三文魚出售是否違法,海關的答覆如下: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條例》),商戶如對有關貨品資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至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的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附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反《條例》。 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由於每一宗案件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海關需要考慮不同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以判斷有否抵觸《條例》。
另外,海關必須調查相關食肆是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01觀點」去年曾經向海關查詢,將虹鱒當作三文魚出售,會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海關指「由於每一宗案件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海關需要考慮不同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以判斷有否抵觸《條例》。」消委會的調查規模、權力有限,將鱒魚當作三文魚出售者,恐怕大有人在。就此,海關必須作詳細調查,如屬違規,則必須將涉事者繩之於法。
香港的食安問題繁多,例如去年「01觀點」揭發,有多間未領有刺身牌照的餐廳涉嫌出售泰式生蝦刺身,署方卻未有正視;此外,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曾經指出,蟹以過濾方式進食微生物,帶菌的風險高於魚生,建議應向售賣生蟹商戶設新牌照要求,政府卻漠視專業意見。
保障市民安全,是政府的首要責任。現時的食安規例卻讓市民暴露於極大風險當中,絕不理想,政府理應盡早修改規定,防止「刺身事故」一再重演。
2012年10月13日,有網友曾在網頁「開飯喇」,發布「鱒三文魚」的照片,該貨品有大型日式料理連鎖店「爭鮮」的商標。該產品的有效食用限期為2012年10月8日,而《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於同年7月17日通過,並於2013年全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