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行山客累死消防員 開徵「救援費」事不宜遲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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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總隊目邱少明前年奉召到馬鞍山吊手岩,參與拯救一對行山情侶的行動,其間疑因意外墮崖,送院後傷重不治。死因庭周一(25日)展開聆訊,獲救男休班警員承認,事發前早已看到寫有「懸崖危險,勿前進」的指示牌,但他仍然不理勸喻,一意孤行,最終釀成致命意外。類似事件其實並不罕見,有些人總愛逞一時之勇,不必要地加重搜救人員的負擔。「01觀點」認為,當局必須開徵「救援費」,阻嚇不負責任的行山人士。

市民參與山野活動時,什麼事應該做,什麼事不應該做,早已是常識。消防處多番呼籲,市民應「選擇安全及合適的行山路徑」,「選擇有明顯路標的山徑」。這名休班警員無視指示牌,身陷險境,顯然是自找麻煩。事實上,類似事件還有不少,例如在2018年8月下旬,兩名內地行山客在八號風球下被困飛鵝山。當局為了拯救他們,先後動用30架次消防車、9架救護車,以及160名消防及救護員。

香港資訊流通,安全指引從來不缺。我們要問,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行山人士依舊「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再談「加強宣傳教育」,究竟還有沒有效果?考慮到在發生類似事故後,政府總須花上大量人力物力,支付高昂成本,當局理應在宣傳以外,另闢蹊徑,包括向冒險行山的人士徵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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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質疑,徵收罰款立意雖好,但操作時困難甚多。例如上山時天氣很好,但後來突然黃雨,這個情況便很難處理;至於要收取幾多救援費,才能有「懲戒」作用,也是一個爭拗不斷的問題。我們同意部分情況較為複雜,必須從長計議,但另一些情況根本毫無爭議(包括休班警員無視告示牌、走近明顯危險的懸崖),無須花太多時間討論。

在類似議題上,台灣花蓮縣政府的做法便頗有參考價值。2017年生效的《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根據相關規定,當局去年向六名擅自進入未開放山域的登山客裁罰,還開出全台首張「直升機搜救付費罰單」,涉及新台幣92萬餘元(港幣約23.4萬元)。除了台灣,日本埼玉縣、美國國家公園等亦有類似的「救援費」規定。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行山人士自律,懂得為人設想,那便無須開徵「救援費」。然而太多事例證明,遇事要當局救援的情況總是不斷出現。誠然,拯救遇險人士是救援人員的責任,但這並不代表,政府無須打擊不負責任、置救援人員於險境的行為。我們認為,與其在救援人員犧牲後,歌頌「救人英雄」,倒不如切實採取措施,以免他們承受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