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土地作房屋規劃刻不容緩 政府終須面對「丁權」問題
周三(2月20日)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召開記者會,稱會「全盤接納」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八個土地供應優先選項建議,包括發展粉嶺高爾夫球場位於粉錦公路以東32公頃用地作房屋用途。但魔鬼藏在細節,土供組希望長遠發展餘下140公頃高球場用地作其他用途的建議,卻被政府斷然拒絕,稱「沒有計劃改變其土地用途」。
在土地房屋問題上,政府玩弄語言「偽」術,並不止此一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12年擔任發展局局長時,曾表示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的制度,不能夠永遠存在,可考慮將享有丁權的死線定在2029年。在引發社會爭議後,又辯稱「截丁論」只是引述他人說法,不代表政府既定立場或法律基礎。
「01觀點」一向主張丁權的存在有違社會公義,阻礙土地作更合理規劃,公然保護某部分港人的特權,有違人人平等的原則。丁權之所以能夠作為土地大辯論隱藏的第十個選項,是因為政府須預留大片「鄉村式規劃發展區」土地供原居民興建丁屋。截至2012年6月,全港有932.9公頃適合發展的官地被劃作「鄉村式規劃發展區」,面積超過五個粉嶺高爾夫球場,大幅限制了土地規劃的靈活性。
土地大辯論隱藏的第九個選項:「以長遠及宏觀的目光與思維,盡早展開規劃工作,以便建立土地儲備,以備不時之需及提供規劃彈性和空間。」
保障新界居民權益屬殖民政府權宜之策 回歸後不應保留
論者常引用《基本法》第40條所謂「『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為其開脫,認為丁權屬原居民「與生俱來」的權益,但其實不過是掩耳盜鈴之見。
只要稍為回顧歷史,可知「『新界』原居民」的組成只是政治博弈和歷史隨機造就的結果,2003年訂立的《鄉郊選舉代表條例》將「原居民」定義為「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及其分支鄉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後裔」,是因為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正是1898年,英政府為方便管理新界人,故在專條內列明「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是考慮到新界和港島、九龍居民有很大差異,也對英國人非常疑懼,故立此例表明殖民政府不會對他們予取予攜。
延伸閱讀:【原居民.倡議(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後裔 機緣造就的世襲特權
否則我們無以解釋何以香港只有「新界原居民」,而沒有「九龍原居民」或「港島原居民」。如今香港回歸中國已二十多年,類似這種作為殖民管治時期特殊歷史背景底下,只針對部分人的權宜保障安排,已經過時。事實上,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是現行丁屋政策的濫觴,觀乎當時的政策文件、新聞公告,丁權只是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讓其可享得體、安全、較大和更穩定居所的「過渡措施」。從上述背景可見,現行「丁權」制度不適用於當代香港社會,毋庸置疑。
所謂「合法傳統權益」可能與其他《基本法》條文矛盾
從法理角度,《基本法》所謂「合法傳統權益」,但究竟何謂「傳統權益」,以至丁權是否一種「傳統權益」,已不能從條文字面上得到解釋,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回憶,當初諮委和草委裏的民主派人士均不同意將丁權視為傳統權益。此外,由於丁權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似有所衝突,爭議不斷,「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便是據之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庭受理。
丁權作為法律問題,我們期望法庭有公正裁決;但無可否認,丁權同時也是政治問題,造成社會嚴重不公,就算最終被裁定屬「合法傳統權益」,政府仍須以行政手段將其影響力減至最低,甚或提請人大釋法,理順《基本法》條文之間的矛盾,應為則為,揮刀「斬丁」。
舉例來說,在傳媒廣泛報道下,雖然丁權已是現時港人最為熟知的所謂「新界原居民」的所謂「合法傳統權益」,但到底「傳統權益」有哪些?《基本法》語焉不詳,但根據1986年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與基本法草委劉皇發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研討會」交流後,歸納出鄉紳所述的「現有權益」共八點,包括︰
一、原居民村落遭受搬遷時應有特惠補償;
二、新界鄉村屋宇可獲豁免差餉;
三、原居民土地只交惠優地租;
四、遺產只可由男丁繼承;
五、生活習俗及文物受保護;
六、丁權;
七、山邊殯葬權;
八、鄉議局及其成員的地位
在這些所謂「傳統權益」當中,除了丁權可能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矛盾之外;遺產只可由男丁繼承有性別歧視之嫌,《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訂明凡是以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持有的新界土地,依然按舊習處理,與女性絕緣;《性別歧視條例》也列明「作為關於新界土地並授予男性原居村民的利益的依據的政府政策,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
此外,政府自1983年起,劃定了4,000公頃(約等於半個香港島)的政府土地為「認可殯葬區」,供原居民過身後永久安葬。這對於連骨灰龕位也難找到的一般市民來說,這些所謂的「傳統權益」又何嘗不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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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被發展商利用作謀利工具 政府、市民不應啞忍
制度不公是一回事,但更嚴重的問題還在於除了所謂「新界原居民」,這項不公的制度進一步異化為被發展商利用以「套丁」的謀利工具。即因為土地有限,原居民就算擁有丁權,也不一定能興建丁屋,故有囤積大量鄉村式發展用地的發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購買丁權,再將丁屋轉售圖利,這個營利過程俗稱「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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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有限,引發社會嚴重矛盾,但原居民的增長卻可無止境。不論是政府還是市民,都不能忍受源源不絕地供應丁地,引發社會更嚴重的矛盾。今天政府若因為害怕遭到勢力龐大的既得利益者反對,而在廢除、限制丁權上無所作為,將來要付出的代價,恐怕更難以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