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性侵受害者電視作供減二次傷害 充權之路漫漫
立法會昨日(4月11日)三讀通過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將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准許性罪行的申訴人藉電視直播方式作供,令性暴力受害人繼兒童、精神缺陷人士及受恐懼的證人之後,成為第四種被特列出的人群。此舉可減少申訴人作供時承受的公眾壓力和二次傷害,是司法程序一個進步,也是婦女界團體多年來爭取的成果。
針對性侵受害者的執法和司法程序,仍有很多觀念、措施需要改善,有關方面應再接再厲,繼續為受害者爭取足夠保障。長遠來說,社會應進一步討論如何透過教育、改變文化及政策等,以防備及更有效地處理性侵犯和性騷擾問題。
由於性侵案件一般缺乏目擊證人及物證,因此受害人的供詞往往成為法庭上唯一及需被反覆盤問的證據,而受害人在法庭上需要面對審判人員、公眾、記者等,在眾目睽睽下述說被侵犯經歷,往往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有受害者指出,出庭作供的經歷猶如被二次侵犯。過往傳媒報道,不少受害者因無法承受壓力、情緒波動或感到受辱,而無法作供或在庭上崩潰,亦有受害者因懼怕上庭而放棄起訴及上訴的權利。這是制度缺陷未能為申訴人提供法律保障而造成不公。
此前,性侵受害人可在上庭前申請屏風,出庭時在屏風後作供,以減輕被注視、審視的焦慮和壓力,但這更像是一種過渡措施。因為在受害者使用屏風之前,仍需經過公眾地方才能進入法庭,香港一些法院沒有「特別通道」,不能徹底保障受害人。此外,屏風只是讓旁聽者看不到受害人,但被告和律師都可以見到受害者的樣子,受害者不得不頂住心中恐懼及壓力來面對被告。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接受訪問,指爭取屏風與電視直播作供是一個問題的兩條路線。電視直播較屏風的優勝之處是讓受害者在另一房間作供,不需直接面對公眾及被告,也解決了沒有「特別通道」的問題。法庭人士通過電視直播仍能看到受害者及提出盤問,並不影響公平審訊。
因此,是次修訂法例堪稱進步,不過也不應忘記,這是有關團體爭取多年的結果。遲至2016年,政府才修定《實務指示》,規定律師必須就性罪行案件向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不過就並未成為硬性規定,能否申請成功取決於法官酌情。是次有關電視直播的法例修訂歷時四年,可見法庭對性侵受害者保障不足的問題存在已久,但權益得來不易,是一條漫漫長路。
公眾更需留意的是,電視直播並不是保障性侵受害者的終點。性侵受害者從錄口供開始,到律政署決定起訴、等待出庭、再到法庭審理,種種執法與司法關卡都是考驗,每個關卡都存在不足。香港遵從聯合國建議,社會福利署於2007年為性暴力個案推出「一站式」服務,促公營醫院按要求安排私密地方驗傷、治療、接受警察詢問等服務,但香港的「一站式」服務並不到位。
總括而言,為性侵受害者充權之路布滿荊棘,是次法例調整闢出一塊安全之地,但仍有不少執法、司法困難有待清理。性侵背後涉及對性及性行為的認識、教育,整個社會也需形成正確論述性、對性侵受害者友好的氛圍才能助受害者發聲。認識制度和文化對性侵受害者的傷害,才能找到正確的改革方向。制度上的改革應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社會亦應進一步透過教育讓公眾有更多同理心,了解性侵受害者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