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足居住權.倡議(三)】「最小居住面積」可行 政府不能再拖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全港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是多少?答案是161.5平方呎。那劏房戶的情況呢?只有56.5平方呎,比赤柱監獄的單人囚室還要小,而且有約一成劏房沒有獨立廁所或者窗戶,情況之惡劣,可想而見。
香港的劏房問題已是人所共知,要人蝸居在如斯狹小局促的空間,不單有礙健康,更是有損尊嚴。政府在編配公屋時,會劃定最小人均居住面積,但對於私人住宅卻不設限制,豈非自相矛盾?這是「自由市場至上」思想作祟,抑或另有原因?若要立法訂定最小居住面積,又是否可行?

在香港,無法負擔昂貴租金的人只好住在狹小的板間房,照片中的退休侍應正在板間房中休息。(Kin Cheung/美聯社)

文章系列︰
一、照顧夾心階層選擇權 增建中產公屋
二、徙置大廈進化成公屋 再進化會是什麼?
三、「最小居住面積」可行 政府不能再拖

劏房問題近年來廣受關注,但私人樓宇的惡劣居所,其實又豈止劏房,籠屋、板間戶等住所,同樣合法地存在於城市某隅。在1994年,政府針對籠屋的安全問題,頒布了《床位寓所條例》,但內文主要規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安全;所謂通風要求,亦只是訂明樓宇內須至少設有一個窗戶;至於床位的面積,則沒有限制。更甚者,條例只適用於設有12個或以上床位的寓所,假如寓所只有11個床位,便不受條例監管。有了這條例,只要戶主能確保床位寓所基本安全,便可繼續營運,政府等同承認了籠屋存在的合理性,這在當時令不少團體失望。

政府管理籠屋、劏房思維一脈相承

政府拒絕取締籠屋,原因是認為社會對這類租金低廉的住所有一定需求,意即假如全面取締籠屋,便會令很多人無家可歸。就現實層面而言,政府的說法固然有一定道理,但總不能因此便接受籠屋存在。既然現實不容許當局一下子禁絕籠屋,那當局應思考如何幫助居民覓得合宜居所(例如公屋),並逐步令籠屋絕跡。荒謬的是,政府選擇讓籠屋「永續」存在,借所謂的市場力量來履行政府的責任(確保市民有合適居所);更甚者,這套思維至今依然,影響着政府看待劏房的態度。

現時棺材房及籠屋主要集中於深水埗及油尖旺一帶,另有工廈劏房、劏房、板間房等惡劣住所一大堆。(照片由社區組織協會提供)

政府根據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編撰《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主題報告,分析劏房戶的人口特徵、經濟特徵、地區分布等,證明政府知悉劏戶問題亟待關注;而在2014年的《長遠房屋策略》中,政府也專門討論了包括劏房戶在內的「居住環境欠佳的住戶」。政府承認公屋是解決他們住屋需求的主要方法,但卻拒絕對劏房加設有力規管(例如發牌制度),原因是擔憂規管會令供應減少、租金上升,於是只願承襲當年處理籠屋的方法——盡量降低消防安全風險,可謂極無新意。

任何政策均有其利弊,政府只強調規管劏房帶來的弊病,便得出「不應規管劏房」的結論,根本是愚弄市民。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在認定問題之後,便即設法根治,並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盡量減輕政策的副作用;以劏房問題為例,既然有人怕規管劏房會影響租金,甚至令低下階層失去僅餘的棲身之所,那麼政府何不同時制訂租務管制,並大規模興建公屋?當然,每逢討論到這些議題,政府慣常的託辭就是「覓地困難」,但市民均知道,香港並不缺地,唯獨官員欠缺改革決心,這從政府於發展粉嶺高球場議題上一直虛與委蛇,便即可見一斑。

根據統計處公布最新的全港劏房統計數字,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顯至,全港約有9.27萬個劏房,平均一個單位分間成3.4個劏房,與去年公布8.88萬個微升約4%。全港約有20.97萬人居於劏房,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僅得56.5平方呎,比起公屋標準的75平方呎更低。

最小居住面積 英國、深圳、台灣均有例可循

不論是籠屋、板間房,抑或劏房,最大問題在於居住空間狹小得不合情理,要住戶被迫在馬桶旁燒菜用膳,或是睡在翻身也覺困難的床位,簡直是香港這個發達城市的恥辱(錯不在租戶或業主,而在於放任不理的政府)。既然這些居所的問題首要在於面積,那麼政府當然要從這方面入手,規管私人住宅單位的最小居住面積。

所謂最小居住面積,聽起來非常新鮮,但其實世界各地不少地方均有此規限。在英國,自2015年起,只有一個床位的新建單層寓所,至少要有398.26平方呎;在深圳,當局正就《租賃房屋綜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建議出租房屋的人均租住面積不得小於64.58平方呎(以建築面積計),違反規例的房東將被罰款5,000元人民幣;又如台灣,一人戶的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為140.68平方呎,名為「基本居住水準」,未達標者可獲租金補貼。更諷刺的是,香港的公屋也有最低居住標準,在資源許可下,房委會的編配標準是每人可享不少於75.35平方呎空間,而在現實之中,公屋租戶的人均居住面積平均數更達142.08平方呎。

香港固然無須訂立和英國、深圳或者台灣相同的最小居住面積,但上述例子說明,不論是靠補助、懲罰,抑或明文訂定建屋條件,都是落實最小居住面積的可行方法,政府理應進行一次大型普查,訂出適合香港的法定最小居住面積;問題是,香港政府除了提出「不欲干預自由市場」等了無新意的說辭外,還能怎樣解釋多年來的不作為?如前所述,一旦推行最低居住面積,固然很可能衍生出別的問題,例如租盤減少、租金上揚等,但這些副作用不是政府對問題袖手旁觀的理由,政府更應做的是多管齊下,減輕最小居住面積的副作用,唯其如此,才能令哪些荒謬的籠屋與劏房消失。


其他倡議專題︰
政黨票是功能界別改革的出路?
最低工資調整至70元 非天方夜譚
罷工是談判手段 香港需要「罷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