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屋.觀點】置業難於登天 政府應實施租務管制
長沙灣新居屋即將開售,呎價達9,234元,最貴單位售價更達630萬元。居屋本屬資助房屋,以市價七成出售,但隨着市場失控,其售價已超出市民的負擔能力。此刻政府不應鼓勵置業,而是要大量增建公營房屋,並實施租務管制、空置稅、資產增值稅,保障市民的適足住屋權。
租金升幅驚人 市民流離失所
坊間一般對租務管制存在誤解,認為租務管制只規管租金。事實上,租務管制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租金規管和租住權保障。前者可以限制租金升幅,甚至為某類型單位的租金設限,目的是防止市民的租金負擔過重。後者則保障租客的續租權,並確保業主提供足夠的斷租通知期,讓租客擁有相對穩定的居住環境。
政府必須增加公營房屋供應,但其建屋量一直未符預期,未能入住公屋又沒能力置業的市民只好租屋,惟租金昂貴,大大增加他們的生活負擔。觀乎差估署數據,面積40平方米以下單位的租金指數已經由五年前一月的158.2,上升至本年一月的207.3,至於同期40至69.9平方米的單位的租金指數,則由149.8上升至184.9。當中劏房租金尤為昂貴,觀乎《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報告,2016年劏房租金中位數比五年前上升一倍。
此外,由於政府在2004年取消租住權保障,租客失去優先續租權,業主只需一個月通知便可以趕走租客,生活難言安穩,為保障市民的住屋權,政府應該實施租務管制。
租管由來已久 政府為何懼之
政府近年對租務管制聞風色變,強調租管會適得其反,令租金上升、單位供應量下降,梁振英政府曾就此作研究,惟最終拒絕重推。實際上,香港租務管制由來已久,直至回歸後才被廢除。
早於1921年,港英政府就實施租務管制,於1941年,港英政府更就標準租金、租客保障立法,往後條例細節隨住宅的供應量有所變遷,但是港英政府一直保留條例。及至1980年,政府成立由房屋司主理的檢討委員會,當時委員會建議政府應逐步撤銷租金管制,在1981年至1988年間,港英政府接受大部分建議。從政策脈絡看來,這決定符合當時置業主導的政策方向。
1992年,港英政府推出撤銷租金管制草案,經過兩度延期,租金管制終於1998年被取消。政府又在2002年因應樓市低迷,提出取消租住權保障,並於2004年正式落實。
迷信市場遺禍深遠 租管保障市民居住權
政府拒絕推出租管,理由是市場規管會影響業主出租單位的意欲,林鄭月娥於去年亦以相同理由拒絕重設租管。但是觀乎1998年政府取消租金管制後的空置率,卻未見大幅下降。政府在1998年取消租金管制後,空置率由4.5%上升至1999年的5.9%,及至2000年雖然下跌至5.4%,但在2001年又回升至5.7%,及至2002年,空置率更升至6.8%,此證租管與空置率不存在必然關係。
再說,如果租管真的會導致業主「封盤」,政府也可以實施空置稅,增加空置物業的成本,政府更可以實施物業增值稅,增加業主藉物業增值獲利的成本,鼓勵他們租出手上的單位。
香港有多少空置住宅?
現時差估署會就新建住宅作普查,並抽查其餘住宅,從而推算空置率。坊間對此數據時有質疑,觀乎2017年的《香港統計年刊》香港的屋宇住宅約有二百七十三萬四千個,足以安置同期的二百五十萬個家庭住戶有餘,此外,觀乎《2016中期人口統計》,香港的有人居住住宅的數目為二百五十二萬六千個,也比同期的住宅總數少約二十一萬個。以此推算,香港有7.7%的住宅或未用作住宅用途,比同年差估署公布的3.8%空置率為高。
也有人批評租管會導致業主濫收費用,姚松炎在2014年接受訪問就提及這點。他指出六十年代香港的「鞋金問題」嚴重,業主巧立明目濫收費用。先不說現時的執法水平、資訊流通程度、市民的教育程度不可同日而語,業主濫收費用乃自由市場以及受管制市場皆存在的問題,問題是何者的程度較為嚴重。1945年,政府就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縱然當時因為個案積壓太多,以致部分個案遲遲案未獲處理,但是租客至少有投訴門路。自從政府取消租管,市民就算遇到濫收水電費的問題,也難以獲得保障。
也有人認為,租管會令業主的收入減少,由是失去了維修樓宇的動機。但是針對這問題,各個實施租管的國家均想方設法解決,例如德國就批准政府就物業維修加租,提升業主維修物業的動機,但同時規定加租的上限。
解鈴還需繫鈴人 政府須化解矛盾
政府常言推出政策要顧及各方持份者,但是持份者也有強弱之分,政府應先關注弱者權益,而不是以「公平」之名,行偏袒之實。歸根究柢,租金問題源於業主、租客之間的矛盾,但必須注意,兩者之間的地位並不平等,我們固然需要保障業主,防止租霸出現,但是當租客陷入弱勢,業主霸權逐漸形成,政府理應主動改變市場結構,化解矛盾。
過去,政府總以不同理由拒絕推出干預市場的政策,其背後多少囿於對自由市場的執念。信奉自由放任市場機制的港英政府尚且實施租管,在在道出管治者在維持市場自由之餘,更需保障社會弱勢。今屆政府不應畫地自限、一成不變,而是要因時制宜,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