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政治捐獻監管滯後 政府須重新審視訂立政黨法
2014年,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指幾名泛民議員,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涂謹申、陳淑莊等人,收取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的捐獻,或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雖然廉署經過三年多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幾名議員提出檢控,但目前有關政治捐獻的法規嚴重滯後,政府實在有必要重新檢視訂立「政黨法」的必要性,以保公眾知情權,將所有政黨運作置於陽光下,讓公眾監察。
就上述捐獻一事上,有部分人認為黎智英此舉能影響議員的投票取向,變相是以金錢換取議會內的影響力。不過縱觀全世界的議會政治,財政捐獻是維持政黨運作重要一環,不同政黨都需要以各式各樣的方法籌募營運資金,故更重要的問題是在於資金來源的透明度。
目前政府在監管議員和政黨的資金來源尺度不一,大大削弱公眾對於政黨運作的知情權。現在公眾欲了解議員的選舉捐獻、財政贊助及個人財產等資料,可透過翻查立法會的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該申報機制是讓公眾能了解,議員在立法會的政策立場、表決取態和行為言論等或受某些利益所影響,從而讓公眾對於議員的背景和立場有更深入的認識。
不過,該法規並沒有延伸至政黨層面。目前泛民政黨的收入主要靠黨員和非黨員捐款、舉辦活動和籌款獎券所得;而建制派的資金大多源於捐款和籌款晚會中拍賣所得收益。但由於兩者均未受任何法規監管,令影響議員立場的財政收入未能置於公眾監察中,實在不利本港民主政制的發展。
再者,政黨法不僅能用於監察政黨資金來源,亦能使政黨組成背景更加公開透明。正如早年民主黨曾拒絕按《公司條例》規定公開黨員名冊一事上,他們認為公開資料會侵犯黨員的私隱權和結社自由,並反建議港府可制訂一套專門規管政黨的法規,讓政黨不用跟註冊公司般受《公司條例》所規管。
香港政黨目前主要是受到《公司條例》和《社團條例》所監管,而兩法在草擬上均沒有針對政黨在社會的角色,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規範。雖然政府曾對制訂政黨法進行研究,認為另增法律規管會窒礙政黨的發展,不利香港的政制走向,並指出2004年後修訂的選舉條例(如財政資助計劃和選票印上候選人的政治背景)已足夠扶育香港的政黨政治。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亦曾撰文表示,認為政黨法其中一個爭議,在於社會對政黨應有什麼義務和權利仍未有共識。加上政黨法很可能會要求披露財政來源,增加政黨的募捐難度,對未來政黨發展好壞難料。
不過,無論是建制派或泛民主派政黨,其社會影響力在政策和民意上均有舉足輕重和前沿的地位。從公眾利益和知情權的考量上,政黨法可取代現行的法例,要求政黨公開帳目、資金來源和成員名冊等,令公眾對於政黨的背景、組織成員和直接影響政黨立場的資金來源有充份的資訊,並將政黨運作置於公眾監察下。
隨着本港公民意識日漸成熟,港人對議員和政黨運作的透明度要求亦隨之提升。雖說今次幾位議員沒有觸犯法律,但並不代表當前的法律監管已是完善。若政府有意發展政黨政治,提升公眾對政治的了解和參與度,理應從保障港人的知情權開始,重新審視在港推行政黨法一事。政府實在不能再抱着「不做不錯」的心態,迴避一切具爭議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