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議員疑遭航拍機偷拍 美國禁酒後航拍 港過時規管宜修正
早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懷疑遭航拍機偷拍,引起了公眾對私隱問題的憂慮。近年來航拍機應用層面日趨廣泛,除了用作拍攝外,新聞、商業機構也增加使用航拍機,取代過往高成本、低效益的人手高空拍攝。航拍科技帶來的好處眾多,但其私隱和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現時規管的法律早已過時,民航處擬修例擴大規管,去年底受委托的顧問已完成研究報告,今年將展開諮詢。規管應以保障大眾私隱及安全為前提,但政府也無須矯枉過正,以免窒礙航拍科技發展。
在私隱方面的保障,現行法律下,若蓄意使用航拍機偷拍他人並發佈,可能會觸犯多項罪名,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有違公德等,和之前偷拍藝人的事件性質相似,最高可判囚五至七年。在部分外國使用無人航拍機,機身須與任何人、建築物、車輛及船隻保持一定距離,英國規定最少50米,而澳洲則為30米,以避免偷拍等行為,而在香港則暫無類似的規限。
而在安全隱患方面,早兩年舉辦的Formula E電動方程式錦標賽期間,已分別有人因使用航拍機在活動場地上空飛行,涉嫌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而被捕。根據條例,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系統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在大型賽事中使用航拍機,造成意外的話不堪設想,去年舉行的渣打馬拉松主辦單位也有此憂慮,表示會和警方緊密聯絡。
暫時航拍機未在本港造成大型嚴重意外,故大眾仍未對監管問題有強烈訴求。即使現時設有無人機禁飛區保障航空安全,但其他禁飛區外的範圍卻未有嚴格限制,若然每每只靠主辦機構自行訂下禁止的規條,其監管力度明顯不足。此外,在外國也有因酒後航拍而墜機、造成人命傷亡等事故發生,落後法例須及時更正,否則亡羊補牢便已太遲。
現時民用無人航拍機均無須實名登記,即使出現了私隱及安全問題,也難以追究其責任。只有重量超過7千克(不計燃料)的無人機,才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而只有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才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
海外顧問報告初步建議引入無人機登記制度,凡重量超逾250克便需進行實名註冊,也提出了考牌制度,建議規定用家須接受一至兩小時的培訓及證書考核。此等建議除了可鼓勵機主提高安全意識及責任感外,也減低了追查責任的難度,民航處應積極考慮接納。環觀其他地區的做法,內地已要求機主須為無人機進行登記及標籤,澳門也規定250克以上的無人機,必須貼上擁有者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在美國新澤西州最近更已通過法案,禁止酒後駕駛航拍機,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6個月及罰款一千美元,進一步保障大眾安全。
現行航拍機法制過時滯後已毋庸置疑,更新法制讓業界有法可依,同時保障大眾的私隱及安全,政府應盡快諮詢公眾完成立法程序,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