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新校長.01倡議】保院校自主 特首不應任當然校監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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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科學家張翔成為港大校長候選人的唯一人選,這是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此委員會的主席由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兼任,而李氏得任校委會主席,則是前港大校監梁振英的決定。現時香港的十間專上院校,均有專門法例作規管,訂明行政長官為法定校監,有權委任一定數目的大學管理層成員。這種安排有其歷史源流,但時至今日則與現代價值顯得格格不入。為消除政府干預院校自主的可能,當局應修訂現行法例,淡化行政長官在大學管治架構中的角色。

(香港大學網頁圖片)

香港最早成立的大學是香港大學,要分析今時今日特首何以能在大學管治架構中享有崇高地位,當然要從英殖時期的香港大學說起。香港大學於1912年正式辦學,受《1911年大學條例》(University Ordinance, 1911)規管。據此條例,香港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是校董會(the Court),校董會主席是校監(the Chancellor),而校監一職必然由香港總督出任。

雖然總督和校監實際上是同一人,但法例行文傾向強調總督的權力與角色,例如列明總督負責委任部分校董會成員,而總督會同行政局更有權否決校董會的決定,以至批准校董會修改大學規程(statute)。至於校監,除了主持學位頒授典禮、罷免管理層成員,以及代表大學簽署文書外,其權力源於校董會主席的身份,因此校董會有多少權,校監便有多少權。《大學條例》刻意區分總督與校監的權力,可謂「徵言大義」,誠如香港大學在今年2月發布的《檢討大學管治專責小組報告》所指,總督擁有某些權力,是為了保障殖民地政府利益,確保大學的發展方向不會違反政府意志;至於校監行使其法定權力,則純粹是為了管理大學。

香港大學是在總督盧吉力倡下籌措建成。(Wikimedia Commons)

香港大學是在總督盧吉力倡下籌措建成,又是英殖香港的第一所大學,由總督出任大學校監、擁有至高大權,也是可以理解。此後,《大學條例》多番改動,總體而言,其變革方向是減少政府官員在大學管理層中的影響力,例如港督會同行政局不能否決校董會的決定,校董會的當然成員在後期也不再包括兩局議員和教育司等人。更重要的是,觀乎1989年更新的《大學條例》,「總督」一詞只是為了交代其校監身份才出現在條文之中,套用前述邏輯,這反映當局有意從制度上放權,盡量刪除政府可以干預大學校政的法理依據。

九七之後,《香港大學條例》大抵承襲了殖民地時期的條文,最大變更是校務委員會(the Council)取代校董會成為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後者變為最高諮詢團體。特首亦繼承了總督的角色,是香港大學的法定校監,亦即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除可參與校政,也有權委任若干人等加入校董會與校委會。這套安排也適用於香港大學以外的九間專上院校。

香港大學管治架構的組成,在九七前後差距甚遠。(香港大學網頁圖片)

不過,倘若我們比較九七前後香港大學最高管治團體中分別由總督和特首委任的成員人數,便可知特首在大學裏的影響力比總督為大。九七前,香港大學校董會涵蓋校委會和教務委員會(the Senate)的全體成員(亦即包括各正副院長、系主任、正教授,以至眾多教師及學生代表),人數之多可想而見,但總督委任的校董也不過20人,比例甚低;九七之後,校委會只有24人,而當中竟有7人是由特首委任,主席也是特首從這7人之中挑選。特首能透過委任校委,將其權力延伸至校委會,在大學中的影響力較殖民地晚期的總督還要大。

另一方面,除了港大之外,特首還是另外九間專上院校的校監,同樣有權委任一定數目的大學管理層(港大稱校委會,其餘皆稱校董會)成員。奇怪的是,特首的可委任人數百分比在各間院校之間差距甚大,例如現時中大校董會中只有11%成員是由特首委任,但教育大學則有58%,演藝學院更達83%。到底這種安排有何合理性?數字的差異反映什麼?恐怕政府亦無法自圓其說。

全港各間專上院校校董會的架構不一,特首能委任的校董會成員百分比差距甚遠,例如中大只有11%的校董是由特首委任,是比例最低的專上院校。(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退一步而言,即使特首對十間專上院校的直接及間接管治權限一致,我們仍要思考一個問題︰為何要讓特首有權管理專上院校?一種最常見的論述,是指各間專上院校均受公帑資助,因此理應容許政府派員監管。然而,若此說當真成立,那麼特首豈不是要擔任所有受資助中小學的校監,又或在中小學校董會中加入特首委任校董?事實顯然並非如此。再者,現時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職能,便包括監察八大院校如何運用政府撥款,若以為由特首出任校監,或是讓特首委任的人員加入校董會,就能確保公帑用得其所,無疑低估了監管工作的複雜性。

讓特首有權參與大學行政,可謂未見其利而先見其害。對高等院校而言,最重要的價值當然是其自主性和學術自由,這些均受《基本法》第137條保障。然而,現時的制度設計容許政府之首「依法參與」大學行政,顯然是合法而不合情理。最容易令人理解此行安排不合理之處的例子,當數梁振英委任李國章擔任港大校委會主席一事。

李國章曾任中大校長及教統局局長,其履歷表似乎反映他是合適人選,但他擔任教統局局長之時,便曾涉嫌干預教育學院行政自主。據教院前校長莫禮時和前副校長陸鴻基所指,李國章在2003年明言若教院拒與中大合併,便將遭到「蹂躪」(rape),翌年又要求教院發聲明譴責一班因小學縮班殺校而靜坐抗議的超額教師,陸鴻基拒絕,李國章竟對他說:「我會記着這事。你要付出代價!」(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這些事情都是香港人所熟知,而梁振英卻可憑他的法定權力,委任一個極具爭議的人物掌管港大校委會,自然令人擔憂港大的自主性和學術自由會受到侵擾。

當年梁振英委任李國章任港大校委會主席,引起不少風波。(資料圖片)

儘管未必所有特首均會如梁振英般,委任極具爭議性的人物加入大學管理層,但我們與其寄望特首深諳放權之理,不會「有權用到盡」,何不直接改革制度?政府必須盡可能和高等院校保持距離,才能使人安心,而修改法例才是治本之舉。不論是由特首本人擔任大學校監,抑或讓特首主導大學校董會,其實均對大學自主以至學術自由帶來潛在的影響。要避免這種情況,政府應修改法例,將校監權力限制至僅具禮儀性質(例如主持學位頒授儀式),校董會也不應由政府委任的人員主導(包括出任主席,以至在人數上佔多數)。如此修例方向既不會損害大學的管治質素,反而能維護院校自主,政府實在沒有推搪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