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 康文署2個月內2執法檢控2宗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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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灣為不少衝浪愛好者聚集地,出名水流湍急,過去頻生意外。早前,政府表明會對在颱風或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的市民,果斷執法。
康文署回覆《香港01》執法成果,署方曾於9月在大浪灣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惟該行動未有成功檢控。而上周五(25日)在大浪灣的執法行動中,則提出的兩宗檢控案。署方指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未來或會繼續安排聯合行動。
▼9月時康文署職員與衝浪者岸邊追逐,未有成功檢控▼
康文署指,為了打擊違例水上活動,康文署已加強在強風信號生效期間在其轄下泳灘進行執法行動,除透過廣播作出呼籲外,亦有聯絡執法部門加強巡查及向違規人士進行勸諭或檢控。
除上述於10月25日在大浪灣的執法行動中,提出的兩宗檢控個案外,康文署亦曾於本年9月初在大浪灣聯同警方進聯合行動,惟該行動未有成功檢控。署方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如有需要,會繼續安排聯合行動。
颱風摩羯襲港(9月5日)期間,有康文署職員在岸邊「守株待兔」,與上岸的滑浪愛好展開「追逐戰」,惟違例者身手矯捷,提着滑板赤腳奔跑進石澳村內,成功避過檢控。康文署表示,採取執法行動時,違例者迅速逃離泳灘範圍,職員在警方的協助下亦未能截獲該等人士。而上周五(25日),大浪灣懸掛紅旗期間,有兩名外藉人士冒險滑浪,最終被康文署職員成功檢控。
康文署一直在大浪灣泳灘出入口豎立「禁止滑浪」告示牌及於當眼處張貼告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32E章《泳灘規例》第11(1)條,市民不得將滑浪板帶入供游泳人士使用的泳灘水域內使用。任何人違反上述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