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大浪灣泳灘紅旗下多人衝浪 康文署執法票控兩外籍男
撰文:陳傲淇
出版:更新:
今日(25日 )大浪灣泳灘懸掛紅旗期間,不少人仍然冒險衝浪。下午約5時20分,康文署職員到場執法,發現十多名人士在大浪灣衝浪,並一度報警,但警員到場後毋須協助,案件列作「雜項」處理。
康文署證實,今日向兩名滑浪男提出檢控,並提醒市民不得將滑浪板帶進供游泳人士使用的泳灘水域內使用,違者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目擊者指,當時有救生員勸喻泳客上岸,大部分水上活動使用者均合作上水,惟兩名外藉男子繼續衝浪,最終被票控。據讀者提供相片可見,當時風勢強勁,湧起白頭浪。
康文署表示,職員於今日下午約4時47分,發現有兩名男子在大浪灣泳灘範圍滑浪,其後兩人分別在5時30分和5時45分上岸。
康文署職員隨即上前向兩人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32E章 《泳灘規例》第11(1)條,市民不得將滑浪板帶進供游泳人士使用的泳灘水域內使用,署方會提出檢控,並要求他們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其中一人拒絕提供身分證,因此康文署職員報警求助,其後兩人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提供身份證予康文署職員登記以作進一步行動。
署方一直在大浪灣泳灘出入口豎立「禁止滑浪」告示牌及於當眼處張貼告示,並在有需要時進行廣播以勸喻市民切勿滑浪。康文署呼籲市民,絕對不應該進行追風逐浪或其他危險活動,此舉不但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甚至會危害拯救人員的安全。
早於今早(25日)10時許,康文署已宣布,由於大浪關係,港島南區的赤柱正灘泳灘、石澳泳灘及大浪灣等泳灘,已懸掛紅旗,顯示在該處游泳會有危險,市民請勿在該處游泳。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E章 《泳灘規例》第11(1)條,市民不得將滑浪板帶進供游泳人士使用的泳灘水域內使用。任何人違反上述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