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方全港反黑工 三日拘26人包括5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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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分別於9月30日、10月2日至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為代號「促進」、「捷足」、「光影」和「曙光」行動,vone1聯同警方的「風沙」行動,合共拘捕2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50個目標地點,包括食物工場、按摩店、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和餐廳,共拘捕17男4女(24至62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3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2男3女(49至60歲)僱主,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

入境處與警方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2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提醒,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續指,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此外,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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