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怒斥上司拒批大假旅行 公司無權阻員工請假?僱傭條例咁寫
自各國防疫規定放寬,不少港人爭先恐後出國遊玩。但打工仔若想去旅行就必須先提早向老細。有網民最近就分享經歷,指向老闆請假時竟然被拒絕,感覺不公。其實僱員請年假時老闆又是否有權不批准呢?
日前有網民在連登討論區上分享到,自己轉工到新公司已有大半年,最近打算請1個星期到海外旅行。但「今日同阿姐講,話想三個月後請一個禮拜假去旅行,佢話要考慮下,覺得一個禮拜太長」,令樓主非常意外,表示自己已經特意避開旅行高峰期;是他踏入社會數年來第一次請假有阻滯。問到公司不讓員工連續請年假是否正常,還是自己不夠體諒公司。
有網民留言表示「女人做上司就係咁」,引樓主回覆指「最撚諷刺係佢自己都啱啱請完三個月產假返黎」,前前後後還在家工作逾半年,入職到最近才見到對方。也有網民認為打工仔請假「唔好話想,係通知佢要放」,認為僱員向上司請假時不是請求同意,而只是告知對方。樓主亦揭有其他同事甚至已經去了2次旅行回來,唯獨自己未能請假。引網民質疑他被女上司針對,紛紛勸他直接辭職去旅行、「早走早着」。
不過就有網民認為能否請連續年假視乎工作性質,若「返shift少你一個就少一個」,而若是文職則自由度較高。亦有人提到請假需要由公司准許,樓主轉工只有半年,其實最差情況是不容許放年假;指出「法例容許老細話事」。其實本港《僱傭條例》又是如何制定年假發放呢?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便有權享用有薪年假,並需於隨後12個月內放假。年假日數不足10天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餘下假期則需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10天則最少需要有7天是連續放假。而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徵詢僱員後決定,並經雙方同意。僱主在法例上亦有權不批准僱員放年假的申請,只要不違反「12個月內放取年假」的規定即可。當然也不能無理拒絕僱員放年假,換而言之放假還是取決於「雙方同意」。在樓主的情況下,因入職未滿一年,年假會以比例計算,若希望請滿7天的連假,也的確不是每家公司都一定會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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