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新證券法大幅簡化證券發行條件

撰文:何敬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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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指,是次修改將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發行股票由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證券發行程序也有修訂,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負責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基礎上,取消發審委制度,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程合紅又指,證券發行的訊息披露方面,增加了規定發行人遞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需要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資料,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若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至10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