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新監管框架 須申領1及7號牌
證監會今天發表立場書,闡明關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新監管框架。在香港營運並就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的平台,現時可向證監會申請發牌。
立場書強調,證監會只會向能夠符合嚴格監管標準的平台營運者發牌。這些標準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但同時納入了額外規定,以處理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風險。
舉例來說,證監會將施加發牌條件,規定平台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並確保其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以及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此外,持牌平台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
訂立可獲批牌照標準
證監會在立場書內指出,獲賦權向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的「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批絡牌照。在有關監管框架下,平台營運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台,並在其平台上提供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屬證監會管轄範圍內,並須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牌照。
在合資格平台營運者符合其他發牌規定情況下,證監會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經營虛擬資產交易。
證監會又指出,在此階段將致力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並對投資者資產有控制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規管。如平台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的控制權,當局便不會接納有關平冶的牌照申請。
若平台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但本身其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證監亦不會接納其牌照申請。
歐達禮:監管機構做好準備解決金融科技風險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監管機構需對創新科技帶來的效益持開放態度,但亦應作好準備,解決某些金融科技為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證監會又闡明,在持牌平台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將不會受到適用於以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相同監管制度所規管。此外,如平台僅買賣不屬於香港法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或代幣,證監會便無權向該平台批給牌照或對其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