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司法》修改獲通過 放寬上市公司回購規定至6種情況

撰文:黃捷
出版:更新:

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昨日﹙26日﹚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法》第142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放寬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限制。

會議決定修改《公司法》,明確在以下6種情況下,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包括︰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畫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中證監認為,有關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義重大。將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有助於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有助於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中證監又稱,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於增厚每股凈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