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劉士余:有必要修改公司法 日後7種情形 公司可回購股份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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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地《公司法》修正草案今日提請全國人常委會審議。

該草案對現行《公司法》第142條作出修改,進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同時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況,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

同時亦提高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的股份期限。

簡化企業回購決策程序

中證監主席劉士余指出,修改《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素,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第一財經》引述劉士余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指出,按照草案,將有7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之前只有4種情況,公司可以進行回購。

劉士余又指出針對《公司法》第142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方面修改該條規定,第一是補充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第二是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第三是補充上市公取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