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李小加︰僅大股東定義有變 無損投資者保障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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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接納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上市展開1個月的諮詢,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出席記者會時表示,引入同股不同權將削弱投資者保護的看法屬錯誤。
要求公司披露更多訊息
李小加指出,美國市場的股權一般較分散,故此主要採取訊息披露作為投資者保護手段;反觀香港大部分公司仍存在大股東,故應積極監管,保護小股東利益。
他強調,引入同股不同權未有改變集團保障小股東權益的方針,分別僅在於大股東的定義與之前不同,「過往是靠錢,現在是靠無形的資產。」他表示,雖然港交所竭力把關,惟投資者不應預期上市企業全屬好公司,港交所期望透過要求公司披露更多訊息,協助投資者作出判斷。
硬性「日落條款」 為企業帶來不確定性
港交所現時諮詢文件中,未有就同股不同權設下硬性的「日落條款」,要求不同投票權於特定年期後消失,但就禁止投票權轉讓,令相關投票權隨時間消失。李小加解釋,硬性「日落條款」的限期長短缺乏清晰合理的基礎,亦將為企業帶來巨大不確定性,或將鼓勵部分不當行為。他表示,港交所平衡各個方案利弊後,認為現時自然的「日落條款」已相當足夠。
根據諮詢文件,聯交所建議,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只限上市時是發行人董事及上市後留任董事的人士。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a)身故;(b)不再為董事;(c)被聯交所視為失去行爲能力;或(d)被聯交所視為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