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風暴】集體訴訟成散戶終極維權招數

撰文:余秉峰
出版:更新:

對於「謎網風暴」呈現的港股市場亂象,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認為,最大問題不在於監管,而是欠缺保障小股民權益的法律制度,例如針對上市公司訴訟費支援,以及集體訴訟﹙Class Action﹚機制;再加上缺乏足夠的執法人員調查違規事件,令本港投資者得到的保障卻不如歐、美。

譚紹興認為,與其再加強監管,不如引入集團訴訟等法律機制保護散戶。(受訪者相片)

譚紹興過去曾協助過不少淪為「苦主」的投資者,他認為港股「唔需要再加強監管」,原因是本港的股票監管制度相比美國或歐洲「已經好嚴」。

高昂訟費 嚇怕散戶

他以早年滙控(0005)「世紀供股」、中信泰富(0267,現稱中國中信)「炒燶」外滙期權合約及亞洲果業(0073)癲價等事為例,指出投資者遇到的棘手問題是打官司費用,例如中信泰富小股東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賠償,案件最後轉到高等法院,有關小股東無奈放棄訴訟,「小股民投資多極都係幾十萬元、一百萬元,但高院打官司律師費動輒幾百萬元,最後自然選擇唔打。」

近期,港交所(0388)表示將推進「同股不同權」政策的落實,譚紹興預期港股存在「同股不同權」後將出現更大的問題,但他亦相信這也可成為契機,推動訟費支援或集體訟訴,使小股民日後循法律途徑自保。他指出,集體訴訟容許協助小股民的律師尋找遇上同一問題的其他投資者,即使訟費數以百萬元計、甚至更多,都可以一齊分攤。

集體訴訟是指可讓多人針對同一名被告人提出申索,以及在一宗訟案裏一併裁定的法律程序。投資市場的集體訴訟機制並非新鮮事物,中國、美國和歐洲等地早已實行,仍未推行的香港反而是異數。

面對財雄勢大的上市公司,散戶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黃永俊攝)

Facebook也怕集體訴訟

參考美國的經驗,如果有個別美國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包括信息披露不實或欺詐等,股民都可以採用集體訴訟程序。按過往美股的案例,涉及訴訟的公司往往要支付1,000萬美元或以上的和解費了事,就算是Facebook和高盛這類「巨無霸」,也一樣要在集體訴訟面前屈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除了基於強化司法公正,法改會認為此舉對上市公司亦有好處,例如在一項集體訴訟中被列為被告人的上市公司,可較輕易地估量所須承受風險的程度, 並在其帳目中有根據地撥出準備金,如果它面對的是眾多可能出現的法律訴訟,反而不可能如此輕易估量和撥備。譚紹興認為,香港值得先在股市這方面應用集體訴訟,只是上市公司商會的勢力太大,即使證監會有意推動,往往被阻撓至「無疾而終」。

facebook曾因不當使用美國用戶的個人資料,而要向有關用戶賠償。(美聯社)

缺集體訴訟 港股散戶陷被動

在目前的法制下,小股民遇上重大的股市欺詐事故,往往缺乏財力與上市公司周旋,要靠證監會代為出頭處理才有一點勝算,「洪良事件」是少數的勝仗。洪良國際(0946,已除牌)2009年上市時,涉嫌在招股書中有不實陳述,由於證監會迅速凍結其資產,希望提出訴訟,加上公司遭廉署突擊上門搜查,洪良最終在2012年選擇與證監和解,斥資10.3億元回購小股東持股。

縱觀香港、內地和美國的市場經驗,可見有集體訴訟機制的股市地區,當小股民或公眾,可能因上市公司的不當行為而招致損失時,可以迅速採用機制進行自保,集體訴訟機制同時對上市公司造成壓力,令他們無法利用財力優勢拖延甚至迴避法律程序。隨着「謎網風暴」爆發,加上港交所計劃推行「同股不同權」政策,香港是時候再度審視為集體訴訟立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