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學者:台「反滲透法」比港版國安法粗糙 標榜民主也無權立惡法

撰文:楊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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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出台後,遭到台灣方面猛烈抨擊。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反批其訂的「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也不遑多讓,台總統蔡英文則反駁稱「台灣是藉由立法防止中國勢力滲透、破壞國家民主」,陸委會更幫腔稱台灣是透過民主立法程序,中共則是專政蠻橫推動,兩者截然不同。
對此,台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許多條文比「港版國安法」還要粗糙。他提醒,並非民主國家就有制定惡法的權利,若蔡英文自詡台灣是民主國家,標榜是民主燈塔,就應該把去年通過的爛法改掉。

廖元豪日前表示,他並不認同北京為香港立法,甚至代替香港執法;然而,蔡政府一再聲稱「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等四個犯罪行為太可怕了,但事實上許多國家都有國安法律,而蔡政府2019年修訂「國安五法」與制定《反滲透法》,立法質量卻恐比「港版國安法」更加粗糙。

廖元豪批評,民進黨政府在批評「港版國安法」之前,要先自省一下台灣2019年的「國安五法」、《反滲透法》。(楊家鑫/多維新聞)

他指出,「港版國安法」列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與勾結外國勢力等四罪行,除了分裂國家罪,其餘在台灣「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內容都有類似之處,兩者立法目的也都是針對「外國勢力的滲透」。

廖元豪表示,為了國家安全修法、立法都無可厚非,但台灣「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制定後,許多原本「合法」的活動,譬如政治獻金、集會遊行,只要與境外敵對勢力有一些「連結」,就可能變成犯罪行為。

例如國安五法其一「國安法增訂第二條之一,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他質疑,此法竟未定義是「非法」組織,等同即使合法,只要與境外有所接觸,就可能獲罪,這個條文甚至比香港國安法定義更不嚴謹,更為嚴苛。

面對「港版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蔡英文揚言不排除反制,外界關注台灣駐港辦公室是否會受到影響。(台灣總統府)

他說,反觀「港版國安法」第29條,卻要「竊取、刺探、收買」等明確的非法行為才會犯罪,雖然該條文最後有「引發憎恨」這種相對可笑的文字,但仍然強調是以「非法方式」引起憎恨,相對明確。

廖元豪表示,「港版國安法」只有「分裂國家」這部份標準太鬆,只要主張「分裂」,未必要到實施的程度,這很像過去台灣未修改刑法第一百條之前的情況。

他強調,應該處罰的是「非法行為」,而不是與境外勢力有任何「聯繫」就進行處罰。《反滲透法》就是以後者做為懲罰的對象,只要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資助」,即使原本是合法行為,例如捐款給某一個候選人等,就可能犯罪。加上「滲透來源」與「指示、委託、資助」定義鬆散,未來可能造成人民的恐懼,結果就是乾脆斷絕兩岸往來交流。

2019年蔡英文政府推動《反滲透法》引來部分台灣民間團體抗議,批評是白色恐怖復辟、人人自危的時代將回歸。(洪嘉徽/多維新聞)

廖元豪指出,台灣「國安五法」、《反滲透法》,與北京訂定「香港國安法」的說詞與心態都一樣,蔡英文政府去年就是販賣「亡國感」,說台灣受到境外敵對力的滲透,要立法修法,這與中共說香港反修例運動就是受到外國或境外勢力滲透,因此要制定香港國安法,如出一轍。

他說,兩者都是用相同的動機,正當化、合理化立法行為,甚至立法之後的說詞也相同,都說「這個法並不如外界想象的嚴峻可怕,實施後不會隨便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