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要戴假髮上庭原因為何?最初樣式千奇百怪|職業秘史
【歷史/文化/法律/假髮】最近港產電影《毒舌大狀》熱映,黃子華飾演的林涼水戴假髮上庭唇槍舌劍使人印象深刻。但你又有沒有好奇過——為什麼大律師要帶上假髮?為什麼全是同一樣式?如大狀有宗教需求需要包起頭,又能如何處理呢?
為了「距離感」?
不論是看法律影視劇集或是看新聞,我們經常看到大律師戴上頭頂微卷、兩側以及腦後帶有橫向捲曲的假髮;法官假髮樣式差不多,但一般更華麗,長度在肩膀下幾英吋。在香港,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即「大狀」)以及事務律師(Solicitor)兩種,事務律師工作一般不需要戴上假髮,但對大律師來說假髮儼然制服一部分,那麼為什麼他們需要假髮?
原來相關傳統與殖民歷史相關,而要了解起源,就必須先談及假髮歷史。在16世紀後期,不少歐洲上層人士染上梅毒,當時還沒有相關治療措施,不少人受皮疹、失明、癡呆、潰瘍和脫髮等症狀困擾。過早禿頭被認為是感染梅毒的象征,加上當時不少人頭上容易惹上蝨子,假髮便成一種解決方案。另一說法則是指法國路易十四當年早早禿頭,便戴上假髮遮掩,迅速成為潮流象征傳入英國。
在1625年,一份文件《The Discourse on Robes and Apparel》(編譯:有關長袍以及服飾之討論)在英國發表,旨在規管法官服飾,要求他們在日常場合穿著黑袍或深紫色長袍、在慶祝活動或刑事案件中則穿上紅袍。雖然大律師不在規管範圍內,亦在當時逐漸開始穿上黑袍。事實上,直到18世紀中期,大狀假髮都被視為一種潮流,而不是職業制服。
後來在1844年,就首次有案例拒絕沒有戴上假髮、穿上長袍的大狀上庭。當時大律師Mr Bodkin嘗試為客戶申請保釋,他「恰巧出現在庭上卻沒有假髮和長袍」所以法官Coleridge J決定「不見也不聽」(相關案件:R v Whitaker (1844) 8 JP Jo 390)。
今時今日,假髮被視為大律師權利和專業度象征,也對大律師提供一種「匿名性」,在法律本身以及在法律面前的人之間,形成一種視覺性「分離」。換句話說,也就是將大律師本人與其職責分開,戴上假髮後,他們便是捍衛法律「匿名」的一員。一般認為,假髮能在審訊中帶來莊嚴和正式之感,同時象征普通法系統悠久歷史。這個傳統隨英國殖民傳入香港,法官及大律師假髮一直沿用至今。
最初樣式不一
雖說要求庭上戴假髮,但最初沒有仔細樣式規定,款式自然五花八門。在17世紀,假髮被稱作perriwigs,從法文詞語perruque(即編織假髮)演變而來,造型一般既巨型又誇張,顏色也不一,多跟隨本人原本髮色。當時認為法律人員假髮愈大就愈有威嚴,許多人像畫作中都能看到法官在巨大髮飾下有著一張細長臉孔,形成鮮明對比。
在1822年,假髮商 Humphrey Ravenscroft為其發明之「Forensic Wig」(司法假髮)申請專利,在此之前,大律師所戴的假髮一般需要非常多維護程序,在使用一段時間後,不少假髮帶有異味、凌亂不堪。而Ravenscroft發明產品則不再需要額外捲曲或塗上髮蠟,並以新技術避免發臭,一直採用至今。現時這種假髮則多被稱為Perukes。
Humphrey Ravenscroft發明之假髮以馬毛製作,效果精細並柔軟。這些假髮多是手工製作,價格昂貴,若是想購買合成纖維替代品就需要從澳洲下單。有關心動物權益的英國律師最近提出麻類植物作為替代,希望能不再依賴傷害動物產業。
對於不少群體來說,假髮傳統卻算不上友好。對於一些蓄阿福羅頭(Afro)的非裔律師來說,額外戴上假髮顯然並不美觀,英國人權律師Michael Etienne曾詢問是否能被豁免,卻得到「蔑視法庭」作為回應。如信奉某些宗教,頭髮則具神聖意義不可隨便外露,譬如錫克教徒需要長期以頭巾包頭,有見及此,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021年允許大律師就宗教原因不戴假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