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酷刑特別多?刑官有苦自己知 皇帝愈關心案情疑犯下場愈淒慘

撰文:麥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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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現審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是京師地區的移送案件。京師地區包括北京內城、南城,以及五城巡城御史所領屬的順天府部分轄區。清代的京師旗、民雜居,刑名案件採取地域與身分雙重管理的辦法。相對而言,在清代前期,由於旗、民分居程度較高,管理更側重於身分;步軍衙門管旗人,都察院五城管民人。中期以後,旗、民相對混居,管理也更側重於地域。步軍衙門管內城及城門周邊區域,都察院五城管南城和城外領屬的順天府部分地區。
(本文節錄自《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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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到乾隆中期,除內務府偶有處理所管上三旗包衣及內廷太監徒罪案件的記錄外,京師地區的旗人、民人,及旗民交訟的徒罪以上案件,不論最初受理的衙門是步軍統領衙門、都察院五城司坊,還是八旗各佐領、各部院、內務府,都要移送刑部審理。宗人府受理的皇室成員徒刑以上案件,則要與刑部會審。

刑部辦理現審案件的部門和人員,清代中前期有多次變化。康熙以前沿襲明朝制度,直隸和京師地區、在京各衙門的案件由十四司分別帶管,京師案件送部後分司審理。不過,十四司工作繁簡不一。繁雜之司如山東司、湖廣司等,單覆核所管省份的諮、題案件已經應接不暇,一旦遇到現審繁難大案特別是皇帝欽派的案件,往往難以兼顧。雍正年間,刑部奉旨添設左、右二現審司,配置相應員額的司官,左司專辦欽交案件,右司專辦直隸案件。

清宣宗道光皇帝朝服全身像。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轉,刑部發現,這樣的安排也有兩個問題。第一,現審司定員之後,官員的升補與其他各司相同,司官的辦事經驗、法律素養與各司水準相當,但現審司,特別是左司的工作壓力明顯大於一般的司。因此,即便在雍正朝設立現審司以後,考慮到司官的辦案能力問題,遇到重大欽案,堂官仍會挑選各司精幹司官審理,全失設立現審左、右二司的初意。第二,京師官民消息靈通,長期固定現審司官員,易開交結串通之弊。因此,到乾隆六年,刑部奏準將左、右二現審司分別改為奉天、直隸二司,專核奉天、直隸兩地案件,而將京師現審案件改由十七司輪流掣簽派審。

步軍衙門、都察院五城等在對所管地區的刑案犯證進行初步審訊後,先對照律例對該案犯的罪行進行大致判斷。如果是笞、杖輕罪,步軍衙門、五城可以自行完結。如果涉及徒刑、流刑以上罪名,則要馬上移送刑部。案犯移送到部後,由「當月處」的值班司官負責登記,查對步軍衙門等處來文,將人犯收禁,證人等取保。隨後值班司官將人犯送到提牢廳,由提牢主事掣簽,將犯人收入南、北兩監中人數較少的監房。其中同案犯要隔別監禁,以防串供。女犯會被單獨安置在女監。宗室人犯不必押送刑部監獄,而是關在宗人府空房中待審。收禁次日,收禁犯人的值班司官將該案文卷呈堂,由堂官掣簽,分配給十七清吏司中的一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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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一處理方式又重現了康熙年間的問題。如果案件重大,碰到本司繁冗或缺少幹練官員的情況,就非常難辦。面對這一問題,乾隆中期體制已近完備的秋審處給出了解決方案。這一時期,刑部律例最熟、能力最強的司員都聚集在秋審處,碰到現審的煩難案件,刑部將掣簽與派審結合起來,除接案時仍將案件掣交某司審理外,由「當家堂官」指派秋審處幹練司官若干名與之會審。在這種情況下,派審司官自然而然成為該案真正的主審官,本司人員不過「拱手陪坐」而已。

總的來說,乾嘉年間派審的情況尚少,道光以後則逐漸形成現審大案無不派秋審處司官的局面。到同治、光緒年間,現審大案則全由派審司官處理,本司官員似全然不必參與。晚清名宦沈家本擔任刑部奉天司主稿時留下詳細日記,其中提到,光緒九年九月本司掣得現審案一件,「堂派徐兆豐來司辦現審,李念茲幫辦現審……徐、李二君到司,現審有徐君辦理,可以弛肩矣」。徐、李二人即堂派的秋審處官員。二人到司,身為本司主稿的沈家本便可以「弛肩」,可知此時各司掣簽現審不過名義而已,本司司官對案件已無過問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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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與用刑

現審案件分配到司後,就進入了審理程序。乾隆以前,刑部現審有所謂漢人不問滿事的傾向,這是延續了清廷在關外的習慣。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審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滿文錄供,漢官雖然也可以參與審案,但看不懂供詞,只能審閱經筆帖式翻譯後的招冊。另外,許多案件涉及旗人內部的習慣、利益,漢官也不願過多參與。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後,雖然旗人案件招供改為兼錄滿、漢雙語,但漢官不問滿案的習慣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過,所謂漢官不問滿案,也不能理解為絕對不過問。在清初,滿官的文化水準普遍較低,對律例的理解更是遠不能與漢官相比,滿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會就律例的適用問題向漢官請教。康熙年間的律學家王明德在《讀律佩》中記載,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職時,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全司的滿漢官員都找不到對應的律條處理,討論了將近一個月還沒有結果。當時刑部河南司的掌印滿司官名叫庫而康,平時學習漢文很是用功,他認為應該適用《大清律》中「出妻」一條注釋中「期親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王明德解釋說,《大清律》中「出妻」、「完娶」分屬不同的條目,不能混淆在一起適用。幾番辯論後,庫而康對王明德十分佩服,其他滿漢官員也都很認可。不過,該案最終並沒有按照王明德的意見斷擬,而是由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裁定。由此可見,此時的滿官雖然努力學習漢文與律例,但在熟練程度上還存在很大問題,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與漢官討論相應的法律適用問題。當然,最終的決策仍要由滿官做出,漢官即便稍有異議,也不會越俎代庖。

夾棍、指、枷、板等均是清代較常用刑具。(《滿清十大酷刑》劇照)

乾隆、嘉慶以後,所謂漢官不問滿事的慣例被逐漸打破,移送或是欽交的現審案件不分旗漢,普通案件由各司統籌分派官員審理,大案則由堂派的秋審處司官會審。與清代其他行政事務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審一般都採取滿漢兼用的做法,如一滿一漢、兩滿兩漢之類。

如果是本司審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選派一滿一漢兩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寫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監,交司獄官提取人犯,由幫班禁卒押帶至司聽審。審訊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複雜、限期緊迫,也會在夜間熬審。至於堂派秋審處司官到司會審的案件,審訊安排須以秋審處司官為准。秋審處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審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時間往往更長。至於欽命刑部與其他衙門會審的案件,雖然諭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會審,但真正到堂參與審訊的多是該大臣所在衙門的司官。

當然,如果是極其重大的欽案,特別針對高級官員的政治類案件,也有欽派親王大臣與刑部堂官同堂會審的情況。如雍正朝審理有關年羹堯的一系列案件時,就多以親王、重臣會同刑部審理。《文獻叢編》中收錄有〈戴鐸口供〉一份。戴鐸係雍正帝潛邸親信,因為與年羹堯關係匪淺,此時亦被牽連在內,押赴京師受審。對於這樣的人物,如果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輕視。因此雍正帝命他最親信的弟弟怡親王允祥與刑部會審。〈戴鐸口供〉開頭寫「十三王爺同大人問」,即指怡親王與刑部堂官當堂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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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封面)

書名: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帝王心術、官場規則、制度弊端、人情羅網,從疑案的煉成看清代從盛世走向末路

作者:鄭小悠,1987年生於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研究方向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擅長歷史文學、歷史普及類作品的寫作,文筆生動平易、引人入勝。其作品《年羹堯之死》一經出版,即受到好評,影響廣泛,入圍《新京報》2018年年度好書;獲得「2019博庫·錢江晚報春風悅讀盛典」年度新人獎。

【本文獲「麥田出版」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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