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外國人永居權惹議 中國古代又如何管理「化外人」?
自從2月27日司法部公布「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後,惹起的反彈聲浪至今未歇。畢竟當前計劃生育政策未徹底解除,條例本身又有太多模糊寬泛的灰色地帶,如第19條「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再加上部份政府機構或高校過度優寵外國人士,故激起的民怨並不小。其實自古至今,華夏大地從沒關上接納外國人居留與歸化的大門。
在古代律令裏,將居留於本國的外邦人定義為「化外人」,其主要來源有幾項。其一是因母國天災或戰亂而入華,比如昭武九姓中的安國(今烏茲別克布哈拉一帶)君王Abrui過於暴虐,就導致當地粟特人四散逃難。爾後隨着阿拉伯帝國的擴張,中亞粟特移民有增無減,自新疆乃至營州(今遼寧省朝陽市)均有其聚落。
其二是在中原王朝對外戰爭時遭擄掠過來,如唐朝消滅高句麗、百濟後,遷徙大批遺民至河南與隴右一帶,怛羅斯之戰中的唐軍主將領高仙芝,便是高句麗後裔第二代。其三是主動遷徙或降附,這是佔最大多數的來源,譬如經商的粟特、波斯、回紇、阿拉伯乃至猶太人均是。端舉一例,唐肅宗上元元年(760)劉展叛亂時,平盧節度副使田神功奉命平叛,結果「神功兵至揚州,大掠居人,發冢墓,大食、波斯賈胡死者數千人」,足見停駐的胡商人數之眾。
這麼多的外來人口,古代又是如何管控呢?原則上,歷代王朝允許化外人保留原有風俗甚至組織,未強制改變渠等衣食語言,接着再別設機構管理。比方從北魏開始,朝廷便敕封粟特移民首領為「薩寶」(又寫作薩保、薩甫),北周、北齊、隋唐俱因襲這官職。隋朝還具體規定「諸州胡二百戶已上薩保,為視正九品」,唐朝亦對薩寶與掌理粟特人信仰(祆教)事務的祆正等官職流品,作出幾次變革。而從出土的北周虞弘墓誌與唐代曹君墓誌還可發現,薩保府下還有車騎騎都尉與統領鄉團的軍職功能,更顯見粟特移民人數的繁多,以及中原王朝已注意到可將渠等組織成驃悍的武力。
還有唐代自山東半島以迄江浙的沿海地區,還居留大量新羅人,並在城郭裏形成新羅坊與鄉野中的新羅村,唐朝特地設立勾當新羅所統轄之。依據日本僧侶圓仁(794─864年)隨遣唐使求法所撰寫的《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一書記載,圓仁途中遇見大量新羅人,當其離開揚州時,便募得「新羅人識海路者六十餘人」駛船。圓仁拜訪過的登州赤山法華院(位今山東省榮成市石島鎮西車村),也是由於唐朝擔任過武寧軍節度使下小將、後返國鎮守清海鎮(今韓國莞島)的新羅人張保皋(790─846年)所修建,因此「其講經禮懺,皆據新羅風俗,但黃昏、寅朝二時禮懺,且依唐風,自餘並依新羅語音。其集會,道俗老少尊卑總是新羅人」。
從這些史事可知,古代對多民族的包容,故這些化外人在幾代之後幾乎都漢化成了聲教之內的黎民,很難尋出外來痕迹。但應注意的是,華夏多元社會的摶成,既有文化上的大氣恢弘,亦有法律政策的刺激,所謂「夷狄進中國則中國之」(中國指中原地帶),實含有積極管理的一面,絕非片面放任,因此才會設官制律加以統領。
如唐代首度在律令裏制定「化外人相犯」的條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當不同國度的僑民發生糾紛時,便依照本國法律裁斷,但遇外邦同族人有糾紛時,則是依照其原有風俗裁決。此外,《唐律》還規定「諸蕃人所娶得漢女為妻妾,並不得還蕃內……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對化外人與本國子女的通婚與流動作出限制,體現古代王朝在控制個別人身上的逐步趨嚴。
到了宋朝時,《宋刑統》雖大體沿用《唐律》,但對於化外人的管理又更深化。《萍洲可談》裏就記載廣州蕃坊的法治情形,雖仍讓蕃長依本俗法令處罰,但「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還有張昷之(985─1062年)擔任廣南東路轉運使時,發現「夷人有犯,其酋長得自治而多慘酷,請一以漢法從事」,要求統一以宋朝法律審判。
再如汪大猷(1120─1200年)出任泉州知府時,也拒絕採納蕃商只要不是犯傷害罪便以牛隻贖刑的習慣,宣稱「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這與現代法律中的屬地主義毫無二致。而到了明清時代,更直接表明化外人犯罪「並依律擬斷」,與對待本國人民已沒有區別。直到歐美列強奪去領事裁判權後,對境內化外人的管轄權才被摧抑,但仍盡力限制租界範圍與拒絕給予外人內地雜居權,以免司法主權遭受更大傷害。
部份學者習慣以文化開放與封閉的落差,來解釋比唐代以降的風氣變化。但實際上,讓化外人依照本俗論處雖有照顧彼輩民情的彈性,卻讓蕃長或本族領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失去法律應有的懲戒作用與公正,也徒生更多糾紛,因此將化外人一體納入本國法律反而有較多保障。何況隨着國家組織不停的進步與嚴密,對境內各族各國人民實行統一化管理是必然的趨勢,即便在現代主權觀念未萌發的歷代,亦是按照這規律在完善自身治理體系。
因此,官方如何真正落實《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裏「在中國境內的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條文,不再發生諸如福州違規埃及籍學生追打交警、南京地鐵執法人員對外國人選擇性執法等違反公平的事件,才能真正弭平民間對該條例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