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僱員可否拒絕放無薪假? 被放假時應提出的4個權益
市道差,被老闆安排放無薪假時可否拒絕?可以,有相關勞工法例保障僱員。
非常時期,公司生意差少不免會放無薪假。如果老闆一向對員工好,那僱員與公司共渡時艱也很合理。只不過認清自己的相關權利也無壞。被要求放無薪假時,如有需要,可採取以下三步保障自己權益。
3步保障僱員權益(按圖放大)
1. 拒絕無薪假
月薪僱員有權向僱主拒絕無薪假,而僱主需要照出完整月薪。
根據立法會文件CB(2)1949/02-03(01)號,政府回答議員時,曾表示如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以固定月薪計算報酬,僱主須先得到僱員的同意,才可作出無薪假期的安排。
至於日薪員工則不受此保障,因為僱主有權不編排日薪員工返工。不過,如停工日子超過連續26星期三份一或4星期一半以上,員工可視作被裁員,可追討解僱及年資補償。
僱員可透過拒絕放取無薪假通知書清晰地向僱主提出反對。範本可參考職工盟(HKCTU)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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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爭取日後補償
有公司向僱員提出無薪假要求時,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放棄日後追討補償。如僱員看見「我願意放棄日後追討權利」等條文時,必須慎重考慮清楚。有需要可尋求工會協助,團結同事與與僱主協商經濟好轉時補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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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討條文
放無薪假時必須仔細與僱主商討條文,並以書面文件證明,以保障雙方。待商討的事項包括:法定假日的安排、秘撈權、補償細節及放無薪假的期限等。
以下將細述以上4個事項,讓讀者了解僱員放無薪假時應有的權益。
4個僱員放無薪假時應有的權益(按圖放大)
1. 法定假日的安排
如無薪假期間有法定假日,僱主需補回薪金或結束無薪假後補假。
根據《僱傭條例》 第17條 【休息日的給予】,僱員除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如無薪假橫跨法定假日,則被視為無薪假,故應在無薪假完結後補回該假期。
未來兩個法定假日為清明節(4月4日)及勞動節(5月1日)。
2. 「秘撈」權
大部分僱傭合約限制了員工兼職工作的權利。非常時期,僱員被停工時,可向僱主要求放寬限制,以返兼職賺取收入過活。
3. 補償
僱員可以向僱主爭取,如盈利回復一定程度時,以有薪假、特別津貼或花紅等形式補償僱員無薪假的損失。當然,協議後請僱主書面作實。
4. 期限
不要同意無限期放無薪假的安排。如上所述,停工超過連續26星期三份一或4星期一半以上,員工可追討解僱及年資補償。應與僱主商討無薪假的日數,例如是一星期或兩星期。平衡你的收入,公司又尚有營運資金,不至於倒閉。這也許是非常時期中保住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方法。
雙贏方案?
團結就是力量,與同事合作與公司商討權益,最理想當然是找出艱難時期的雙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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