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汶澤程美段】事先冇協議 就唔算拖糧? 睇下勞工法例點講!
模特兒程美段(Kiwi)於今年一月為藝人杜汶澤的網上頻道「杜汶澤喱騷」中的節目《為何深夜總是餓》做助手,進行為期一天一連數集的拍攝工作,然而至4月時再三催促收取拍攝工資不果,並在傳媒跟進下令這宗勞資糾紛成為一個網上熱話。
其實杜汶澤已於傳媒報道前將相關工資傳入程美段的銀行帳戶,不過在被網民炮轟他拖糧的情況下,他曾在Facebook發文回應,並指:「錢到畀咗,不明白大家還不滿甚麼」,又指演藝界素有遲出糧的習慣,他於完工後三個月便支薪已不算遲。
不過,如根據勞工法例所指,延至完工後三個月才支薪,真的恰當嗎?
「杜汶澤 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facebook專頁於今早(4月30日)已發表道歉聲明,指公司經理曾向程美段作出口頭承諾聲稱演出後一星期支付演出費,結果在三個月後才付款,屬行政失當。是次欠薪風波似是告一段落,不過對打工仔(特別是以兼職或自由身工作的打工仔)來說,還是有值得留意的地方。
回顧杜汶澤早前的言論,表示他在合約上未有跟程美段承諾出糧時間,又稱娛樂圈以外的人士不了解行業出糧時間的習慣和運作,並表示:「三個月﹙出糧﹚雖然不算早,但在行業當中,絕對不算遲。」雖然此番言論言之鑿鑿,但其實在另一角度看,便反映出在香港當自由身工作者或散工時,所獲得的保障並不足夠,而且不僅是演藝界,很多行業、界別都有剝削他們的習慣或行規。
程美段稱被拖糧事情始末(點圖放大):
《僱傭條例》如此說
其實職場不時出現拖糧、欠薪事件,如遇着公司倒閉(如早前連鎖唱片店HMV結業及結他品牌Gibson清盤等),受影響的僱員更是無奈。所以,打工仔應該清楚了解勞工法例及合約對支薪安排的細節,以便日後如需追討被拖欠的薪金,也懂得保障自己!
就杜汶澤與程美段的事件為例,其實「行規」在法律前是不適用的,因為據《僱傭條例》第22及第23條指:
《僱傭條例》第22條
工資期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僱傭條例》第23條
工資的支付日期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按第22條所指,即是說僱傭雙方是可協商支薪時間的,但若事情如杜汶澤所指,是「合約上未有承諾出糧時間」,那按條例第23條指,相關的支薪期限便應是程美段完工後的7天內。
拖欠工資乃刑事罪行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的七天內支付工資。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理由短付或遲付工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僱主亦須就欠薪支付利息。
另外,據《僱傭條例》第64B條規定,若有法團違例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的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人即屬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罰。另外,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
freelance會受保障嗎?
自由身工作者如要了解自己是否獲相關條例保障,應先行了解自己是「自僱Freelancer」還是「假自僱員工」,前者是「真自僱人士」,如遇薪金拖欠,就得前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而後者則是僱主會要求僱員改簽自僱人士合約,含糊地把他們稱為自由身工作者,並以每單工作計算薪金或只支付底薪等混淆他們,然而在另一方面,卻仍對他們有一般長聘員工一樣的要求(如要求他們準時上班等),如此狀況即屬「假自僱」,打工仔是可獲《僱傭條例》保障的,在有需要時亦可向勞工處求助。
另外,以散工或freelance等形式工作的打工仔,最好事前跟僱主簽定條款清晰的合約以作保障,但如沒有簽定合約,也謹記要保留自己曾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例如保留雙方以書面、email或短訊形式的合作協議等,免得在及後跟進時苦無證據在手。
然而,有時員工因為考慮到自己行內的聲譽及工作機會,即使遇到拖糧情況都會啞忍不作聲,不敢向勞工處投訴。其實遇有這些情況,可以先跟僱主商討,檢查所有糧單及過數的金額,若與協議上的不同,或有拖糧情況,可以致電勞工處的免費熱線電話查詢。
﹙資料參考:勞工處、jobsdb、trialand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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