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撞車.勞工法例】遲到15分鐘可扣薪$500?即睇僱傭條例細則
港鐵於今早(3月18日)凌晨3時測試新信號系統時,因列車轉向架偏離路軌,致有兩列列車於近荃灣綫中環站相撞,其中一位車長的右腳擦傷送院。雖事故於非行車時間發生,但因車箱損毀嚴重,需要時間處理軌道,因此荃灣綫金鐘站至中環站今日全日停止服務,不少打工仔亦受到列車班次延誤的影響,打亂了通勤的安排。港鐵甚至表示,相關位置的行車服務在明早亦未必能恢復。
港鐵服務故障令打工仔上班受阻已經不是第一次,如果於正常時間出門,卻因此而遲到,公司可以扣員工人工嗎?有網民指遲到15分鐘,便得扣$500人工,這又合法嗎?
除港鐵測試撞車外,同日,東鐵九龍塘站亦發生女子墮軌意外,最近亦有外籍裸男在港鐵荔景站闖路軌事件,而影響列車班次,造成混亂及令部份打工仔未能依時上班。
香港人最大的毅力就是返工,當被外在因素影響而令自己有機會遲到,一定非常緊張,因為僱主未必能事事體諒員工,有的更設立不合理的遲到罰則,令「遲到扣人工是否犯法」的議題歷久不衰。
港鐵列車相撞與服務受延誤狀況:﹙按圖了解﹚
「遲到扣人工是否犯法」的議題歷久不衰,這些年間都一直有網民討論「遲到扣薪」是否合法,「遲到30分鐘,扣一個鐘人工」、「遲到15分鐘,扣$500人工」、「遲到扣有薪假有沒有犯法」等的議題不斷。
大眾經常遇到有關遲到扣薪的問題:﹙按圖了解﹚
先了解工資的定義
根據勞工法例說明,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 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在過去 12 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 20%,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遲到扣薪不犯法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 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若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產假薪酬予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 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
8.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9.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8) 項後,才扣除第(9) 項目。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從條件一表明「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可知,若打工仔遲到了15分鐘,公司就只能扣除他15分鐘上班時間的薪金,但計法只適用於時薪計算工資的工作。
例子:假設一名員工時薪為$75.7。若然他上班時遲到了15分鐘,那聘用他的公司只能按他遲到的時間扣除人工,即:
$75.5(時薪)÷ 60(分鐘)× 15(分鐘)= $18.9
即是說,這位打工仔如只遲到15分鐘,公司最多只能扣除他$18.9的薪金;若僱主扣減他$500的薪金,即屬違法。
要以遲到為由扣除員工$500薪金,那除非事主時薪有:
$500 ÷ 15(分鐘)× 60(分鐘)= $2,000
即是說,事主要有接近2000元的時薪,然後在遲到15分鐘的情況下被公司扣減$500的薪金,這才算是合理。
然而,「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是否適用於「月薪除以上班時間計算」?勞工處指:「法例並沒有提供公式計算,此乃指扣除的薪金在合理範圍內,假如遲到1分鐘扣1,000元就不合理了。」雖然《條例》在此項上並沒有明確指引老闆因員工遲到扣薪的金額上限,不過假若僱主扣除員工的薪金超乎實際缺勤的時間,即屬非法扣除工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僱主不能扣有薪假!
公司要求扣取有薪假,但原來即使只是扣半日都是犯法的!因為有薪假是僱員所享有的利益褔利,因此公司不可以此作為懲罰。亦有些人指,若公司在聘請員工時,要求他們簽訂的員工守則中,包含遲到一分鐘便扣假等的罰則,可以怎辦?
勞工處指,僱傭條例訂明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就算僱員簽訂了該條款,但該條款違反僱傭條例,其內容亦即屬無效。
立即下載《香港01》,緊貼公務員職位空缺、勞工處筍工推介,了解CV、面試致勝技巧!
下載網址:
https://hk01.app.link/bkbJyY5t4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