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熱話】試用期兩度延長應否辭職? 網友:等於女仔同你講…
不少公司都會為新入職員工設三個月試用期,如覺相關員工表現不似預期,或會選擇延長試用期再作評估。然而,有網民日前分享經歷,指公司以表現未如理想為由,兩度延長他的試用期,教他不知是該留還是走。
事主這番經歷引來其他網民熱烈討論,普遍都認為事主應及早離職,記者就此找來資深HR顧問分享意見,她的答案亦是一樣:走!
日前有網民於網上討論區發起討論,指他自己於去年9月入職,至12月時老闆表示想再觀察他的工作表現,於是延長了他的試用期。至上星期老闆表示雖發現事主的表現有進步,但可惜仍未達要求,決定再度延長他的試用期。
如此安排,教事主產生兩個煩惱:首先是該去或留?另外,若選擇離職(或過不了試用期),日後在履職上又該如何解釋。他亦因不清楚在延長試用期的期間辭職,能否向獲得由公司發出的 reference letter 而感困惑。
事主分享被延長試用期感受(按圖了解):
對此,網友紛紛呈上意見:大部分人都建議事主應盡早離職,而工作時間只得三個月就不用寫上CV了。此外,有人表示這是公司「搵人笨」的手段,有藉口不給雙糧及加人工,也有人指公司其實在「溫和的勸退」事主,因試用期會延長通常是源自於工作態度問題,亦有人認為事主主應該反省自己的工作表現。
網民就事主經歷發表意見(按圖了解):
資深HR:走
作為資深HR顧問,恒生管理學院企管發展中心總監的郭美德Joanna建議事主最實際的做法肯定是走,「我自己都會咁做」,因為第二次不合格等於沒希望了。「考慮到資源時間,很少企業會給予員工第三次機會。除非該行業很難找人,而同事又還很有值得栽培的潛力和經驗,但這很少見。」她又補充:「第二次評核不合格還留在公司,這種第三次機會不免給外人,也給自己一種乞求機會回來的印象。將心比己,留下來也不會愉快,所以我會勸人走。」
Joanna還提醒,既然老闆給提出的理由是表現未達標,打工仔應該一定要和上司溝通,問清楚評核標準,「有數字的標準清晰易明,但沒數字的要求卻很難量度,因雙方的標準可以不一樣」,確保自己下次改進。但假如打工仔認為自己無法達標,或者能力與崗位要求不匹配的話,還是趁早另謀高就了。
見工提等於自掘墳墓
如果打工仔真的無法通過試用期,又不想把它放在CV上,見工時又要如何解釋這段真空期呢?「千萬不要提,也不要寫在CV上。」Joanna說,「見工時提起這段經驗是自掘墳墓,傻!三個月就當沒有搵工吧。」因為求職者如被查到曾因一個欠佳的理由離職,只會給未來僱主留下壞印象,而更改離職理由又是說謊,會引致同樣後果,所以別提最好。而數個月的空窗期「很小事」,很多人都不是一找就有工作。健康問題、照顧家人、旅行、就讀短期課程等解釋十分普遍,「除了工作假期之外,工作假期一年以上可以擴闊眼光,但僅僅數月的話,在保守的香港僱主眼中,只是玩樂,不太可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