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酒吧、食肆非法吸食水煙 衞生署控煙酒辦發27張告票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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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自4月起,打擊在酒吧及食肆非法吸食水煙行為。人員到訪逾百間中環、尖沙咀及旺角的酒吧及食肆,共發出27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予在8間酒吧及食肆室內吸用水煙的違法人士,包括昨晚(5日)與警方在尖沙咀的聯合行動,人員於5間酒吧及食肆,向非法吸食水煙的人士共發出19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控煙酒辦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並會考慮向涉嫌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協助及教唆吸煙罪行的酒吧及食肆經營者作出檢控。控煙酒辦亦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檢控協助及教唆吸煙罪行的涉事酒吧及食肆員工。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控煙酒辦會就每一宗違例吸煙投訴作出跟進及調查,並會到有關場所巡查及執法。控煙酒辦亦會不時與其他執法部門進行聯合巡查及執法行動(包括便裝行動),以提升執法成效。署方會繼續密切監察及持續嚴厲執法,以打擊非法吸食水煙活動。

《條例》禁止任何人於法定禁煙區(例如酒吧或食肆的室內區域)作出吸煙行為。任何人於法定禁煙區作出吸煙行為即屬違法,可被處定額罰款1,500元。另外,如有出售任何煙草產品(包括水煙),不論是在酒吧或其他處所,須遵守《條例》對銷售和推廣煙草產品的限制。《條例》亦授權法定禁煙區的管理人可要求違例吸煙者停止有關的吸煙行為;如違例者不合作,可要求警方協助。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衞生署發言人呼籲酒吧/食肆負責人和場所管理人切勿協助任何人觸犯禁煙規定,或在禁煙區內向顧客提供水煙器具和煙草以作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