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洲開槍案|警察通例列使用武力準則 對方作致命攻擊時可用槍械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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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洲凌晨發生警員開槍案,43歲菲律賓籍男子Oliver涉嫌以手襲擊警員頸部,遭警員連開三槍受傷。警方於記者會上交代,指該名警員受持續施襲及感到生命受威脅,在警告無效情況下,連開三槍。並提及根據警方使用武力守則,人員可按對抗者的對抗程度及生命受威脅的程度而作出相對應的處理。初步調查認為,同袍的確可能受到生命威脅及身體可能受到嚴重傷害,因此當時「使用槍械係應該」。
翻查《香港01》過往取得未公開的警察通例,列明警務人員的武力使用層次,當中提及若對方作出致命武力攻擊,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員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槍械。

根據《香港01》過往取得的警察通例最新修訂版本,警方不公開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中列明,警務人員的武力使用層次,分列6種武力程度,分別是「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致命武力攻擊」,按照不同的情勢,人員可使用不同級別的控制手段,包括口頭勸喻、控制、溫和拘押控制、強硬拘押控制、催淚劑裝置控制、低殺傷力武器控制及使用致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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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升級作致命攻擊 警可使用槍械

如果對方作出「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甚至「消極對抗」,人員可以口頭勸喻、控制、溫和拘押控制。當人員遇上「頑強對抗」,對方作實質行動抗拒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有人受傷時,人員可以強硬拘押控制或以催淚劑裝置控制;如果面對「暴力攻擊」,對方作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人員可透過強硬拘押控制、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控制,即包括使用伸縮警棍等。若對方作出「致命武力攻擊」,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員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槍械。

如果使用槍械時只是拔槍警示,除非有跡象顯示拔槍行動不當,否則毋須編寫雜項調查報告,亦毋須錄取口供,分區指揮官可只聽取口頭匯報。如果有開槍,則須於事發後48 小時內向行動處處長呈交初步報告。

使用武力的程度適當與否,須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人員可因應情勢決定做用武力程度,但原則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為控制局面,人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高一個層次。

開槍為制服目標 可射身體面積最大部分

通例又指出,下肢或手臂受槍傷的人,仍可能對人構成危險或威脅。人員必須確保開槍所造成的傷害是為了制服目標人物。當人員是根據警隊指令開槍,射向對方身上面積最大部分屬合理。

不過,警方曾指出,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宜公開。最新版本的修訂,有消息指是因應朱經緯案定罪後由警方成立的工作小組檢討使用武力指引、程序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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