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吊手岩殉職】「警為最終執法機關」 消防30年來待遇低一線
撰文:梁融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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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迷你倉四級火及吊手岩拯救行動中,共造成3名消防員因公殉職,凸顯消防員工作中面對的危險,但原來消防自30年前起,一直只屬「一般紀律部隊」,薪級較「緊急紀律部隊」的警務處為低,而消防工會多次爭取升格睇齊警隊未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張雲正早前回應指,許多紀律部隊都會遇危險情況,不應將不同紀律部隊薪級表比對,會正面看待建議,但無具體時間表。而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則指,現今消防員面對危險性與1988年大相逕庭,希望現屆及來屆政府尊重消防職系的獨特性。
港英政府於上世紀80年代中,決定所有紀律部隊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薪酬水平檢討。檢討由來自英國內政部的凌衛理(Rennie)全權負責,於1988年完成。報告書將警隊與其他紀律部隊區別分開,自此警隊視為「緊急紀律部隊」,擁有獨立薪級表,較其他紀律部隊高薪,而其他包括消防在內的紀律部隊僅為「一般紀律部隊」。消防員起薪點現為19,780元,警員起薪點則為22,410元。
凌衛理報告書:須無政治立場 警望獨特職務有合理報酬
報告書為警隊另設薪級表時特別提及他們的考慮因素:「我們更要特別考慮到,警務人員是政府的最終執法機關,以及他們與政府和公眾之間的特殊關係,他們必須無政治立場,並且必須讓公眾清楚知道這點……在法治的自由社會中,警務人員若是未能獲得社會大眾予以精神上及物質上的支持,他們便不能成功地執行任務……他們希望所執行的獨特職務能有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