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做淫媒操控14歲女童賣淫 暫控兩宗罪 律師:未必判感化
15歲失蹤少女化身「吸血小淫媒」,操控年僅14歲女童援交賣淫,更從1萬元肉金中抽取八成巨額佣金,目前被暫控一項「操控他人賣淫」及一項「導致賣淫」罪,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與十六歲以下女童作出非法性交、非禮及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均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3至14年監禁不等。今次涉案的少女年僅15歲,但過往曾多次因犯事而出入女童院,今次會否會再度被判感化令入女童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要視乎多個因素決定案情嚴重性,但愈嚴重,受感化的可能性便愈低,就算被告未成年,都有機會被判入教導所,甚至判處監禁等較嚴重刑罰。
陸偉雄表示,若未成年的被告為首次犯案,過往沒有任何犯案紀錄,而案件是一人行事,應會由兒童法庭處理。但如果案件涉及多於1人,亦即夥同犯法,而涉案人士中有人年滿16歲,且視乎案情的嚴重程度,案件會於區域法院提堂。未成年的被告人士,以為只會被判感化,其實只是「主觀性願望」,最終要視乎法官定斷。
至於法官的判案準則會考慮多個困素。陸表示,被告有無案底、是否認罪、有無如實地和盤托出所有案情,皆會影響審判結果。另一個考慮判刑輕重的因素,是案情的嚴重程度,被告控制他人賣淫,其犯案時間長短、是否主謀、賣淫女子數目、賣淫女子年齡、賣淫次數、從賣淫女子身上搾取的得益等,均會影響法官的判決,程度愈嚴重,判感化令入兒童院的可能性便愈低。
法官除了考慮判刑外,亦可能會判被告入教導所。陸指出,教導所適合女性接受數年的監督,但不似坐監可扣減假期,而是視乎她在教導所內的行為表現,可以提早獲准離開,但離開後會有監管期,俗稱「孭住個啷啷」,需要監守懲教署所發出的規條,並由署方安排的督導主任進行監察,一旦發現她違反承諾,例如訛稱自己有上學工作時,便會立即「 翻閹」再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