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案】私人檢控具一定難度 事主律師:這是最後一步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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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涉以警棍打途人案,案中的事主鄭仲恒(Osman)擬因律政司遲遲未向朱提出檢控,計劃在兩個月後,以私人檢控方式提出檢控。根據程序,私人檢控須先向裁判法院申請,並須解釋原因如是否有足夠證據等,獲接納後,才可向被告發傳票並提出起訴。有律師指出,私人檢控的主要難度,在於提出檢控的人士,要包辦所有搜證工作。Osman的代表律師文浩正表示,提私人檢控是最後一步,「好唔想做到呢步」。

鄭仲恒早前透過律師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律政司兩個月內檢控朱經緯。(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根據香港法例《裁判官條例》第14條,私人檢控是警方、律政司以外的刑事檢控機制。雖然該例容許任何人向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並獲裁判官接納後,便可向被告發出傳票,但實際上,即使在傳票發出後 ,律政司司長亦可隨時介入,並接手或終止該私人檢控 ,例如認為該私人檢控是無勝訴機會、屬濫用權利、檢控毫無根據 、帶欺壓成分,或瑣屑無聊等,律政司均能要求撤銷,故真正提出起訴,其實並不容易。

過往成功透過私人檢控並檢控成功案例很少,文浩正表示,困難在於原告人要包辦搜證工作,「要做警察咁嘅搜證工作,但又無警察的調查權。」但他指律政司拖延該案幾年,令一直都有配合調查的事主Osman感困擾,故他才提出以私人檢控方式一試,但文律師指,這是「最後一步」。文浩正指,該案並不複雜,有片段及在場人士佐證,相信有合理的起訴機會。

曾健超在律政司遲遲未向七警提出檢控前,也曾表示過想考慮以私人檢控方式作出檢控。(資料圖片)

曾健超曾表示考慮就「七警案」提私人檢控

同是發生於2014年雨傘運動的「七警案」,案中事主曾健超,亦曾因為律政司遲遲未有對七警提出檢控,曾表示想過以私人傳票方式提出控告,曾並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警方,須披露涉案七名警員的身份,以便他作出檢控。不過隨著律政司後來落案控告七警,曾健超亦沒有就事件作出私人檢控的申請。

裁判法院處理私人檢控案件並不多,去年東區法院就曾審理一宗,該案由永義國際前主席官永義申請,控告中聯石化(現稱「延長石油國際」)前主席許智明,涉嫌在一個記者會上發布假消息,官指許訛稱恒地主席李兆基入股中聯石化,誤導公眾。雖然官獲法庭頒發私人傳票,並向許提出檢控,但案件經審訊後,許最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並兼獲訟費。

此外,由於私人檢控都在裁判法院審訊,故每宗罪行的最高刑罰為2年,即使有不同罪行,同期執行的最高刑罰,亦不會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