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脱光搜身每年160宗 警例:絕不應用作懲罰


港大學生會發聲明,指三名在旺角騷亂中被捕學生在警署在未有提供理由下,被脱光搜身。2007年利東街示威者投訴被警方「剝光豬」搜身後,警方在2008年實施「搜身三級制」,即無需脱光衣服、脱去衣服及脱去內衣;第三級又再細分掀起內衣查看、脱去部分內衣及脱去全部內衣(即脱光搜身)。保安局定期向立法會提交數字顯示,近三年每年有約160宗脱光搜身個案。
立法會文件顯示,2013、2014及2015年,分別有165、160及165宗脱光搜身案件,大部分涉及嚴重毒品個案,去年有一宗涉及暴力罪案。根據《警察通例》,進行一般搜身,要由同一性別的警員在能夠保護私隱的地方進行,以及至少有兩名同一性別的警員在場。如需進行脱衣搜身,警員須儘快完成,亦不應要求被捕人士同時脱去所有衣服,被捕人士可以在穿回上衣後才脱去下身的衣服。《警察通例》亦列明,「羈留搜查絕不應用作懲罰措施」,只可在有充分理由下進行,亦需要向當時人解決搜查理據及範圍,並需要紀錄在案。
對於港大學生會聲明指,警方在未有解釋原因下向被捕學生進行脱光搜身,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指,如警方當時沒有解釋原因,做法不妥。他指,警方不應隨便運用脱光搜身,如果沒有充分理據,屬於侵犯人權之舉。
搜身三級制
第 I 級 - 「無需脱去衣服」
「無需脱去衣服」例如︰被羈留人士被人員由上至下輕拍身體,但沒有脱去任何衣物(鞋履除外),可能包括搜查手袋及/或要求被羈留人士翻出口袋;
第 II 級 - 「脱去衣服」
「脱去衣服」例如︰包括要求被羈留人士脱去大衣、褲子、襯衫/上衣,並搜查有關衣物;以及
第 III 級 - 「脱去內衣」
「脱去內衣」例如︰要求某人脱去通常用以遮蔽其身體的衣物。所有「脱去內衣」的羈留搜查須進一步劃分如下︰ (a) 掀起內衣查看;或 (b) 脱去部分內衣;或 (c) 脱去全部內衣。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