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墮斃|疑子欠債$20萬全家協同自殺 父母數個月前自置物業
年廿九凌晨,元朗一個劉姓家庭疑金錢困擾,一家三口圖共赴黃泉,最終父母墮斃,41歲兒子則「縮沙」打消死念,警員事後現場以捕嫌「協助他人自殺」將其拘捕。據悉,劉家去年中以300多萬購入元朗好彩洋樓一單位,並於去年底遷入單位。
今(10日)早涉事單位仍未解封,門外有軍裝警員駐守,數名便衣探員到場調查。有街坊指,墮樓夫婦住在上址一低層單位,他們一家剛搬入大廈數個月,夫婦已經退休,他們經常一同外出。
有執業律師指,如兩人或以上相約自殺,即所有參與自殺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屬自殺協定罪。律師指出,案件的舉證門檻相當高,如沒有閉路電視錄影及錄音等客觀證據,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事發在今日(10日)凌晨時分,一對年約七旬的夫婦,先後飛墮好彩洋樓大廈平台,其中73歲姓劉父親當場死亡,而66歲姓許妻子送院後不治。消息稱,警方經調查後,懷疑劉家近期疑受金錢問題困擾,而有人被捕後,報稱自己欠債約20萬元。翻查資料顯示,墮樓劉氏夫婦於去年7月以323萬元購入上址一單位。
據悉,原本該對夫婦與兒子打算一家三口共赴黃泉,當時疑夫婦先後墮樓,惟41歲的兒子臨時「縮沙」打消死念,年關前他與父母陰陽相隔。警員接報到場,於大廈樓層尋獲兒子,他被黑布蒙頭拘捕。警方調查後,相信劉子曾協助父母自殺,遂以涉嫌「協助他人自殺」將其拘捕,案件交由元朗警區重案組第3隊跟進。
執業律師: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執業律師許浩銓指,是次案件警方雖然循「自殺協定」或教唆等方向調查,但這類案件的舉證門檻相當高。以情侶燒炭自殺的案件為例,警方可以依循情侶事前有沒有一同買炭、炭爐等客觀事實,推斷有沒有人參與自殺的過程。惟今次案件事發在單位之內,如沒有閉路電視錄影、錄音或其他文字等客觀證據,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許浩銓律師表示,如二人或以上相約自殺,即所有參與自殺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屬自殺協定罪 (suicide pact)。假如最終一方死亡,另一方獲救,獲救一方亦因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犯上自殺協定罪行,故此刑責較重。
本港現行法例: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 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如果一個人教唆、慫恿另一人自殺,但並沒有參與任何自殺或協助自殺的行為,則屬協同自殺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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