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墮斃|子涉協助他人自殺被捕 律師指自殺協定舉證門檻相當高
年廿九凌晨,元朗姓劉一家三口圖共赴黃泉,年老夫婦墮斃,但41歲子阿維臨陣變卦,涉嫌「協助他人自殺」被捕,案件列「自殺協定」,元朗警區重案組正跟進調查。消息指,夫婦遺書稱由兒子繼續遺產。有執業律師指,如兩人或以上相約自殺,即所有參與自殺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屬自殺協定罪。律師指出,案件的舉證門檻相當高,如沒有閉路電視錄影及錄音等客觀證據,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執業律師: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執業律師許浩銓指,是次案件警方雖然循「自殺協定」或教唆等方向調查,但這類案件的舉證門檻相當高。以情侶燒炭自殺的案件為例,警方可以依循情侶事前有沒有一同買炭、炭爐等客觀事實,推斷有沒有人參與自殺的過程。惟今次案件事發在單位之內,如沒有閉路電視錄影、錄音或其他文字等客觀證據,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許浩銓律師表示,如二人或以上相約自殺,即所有參與自殺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屬自殺協定罪 (suicide pact)。假如最終一方死亡,另一方獲救,獲救一方亦因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犯上自殺協定罪行,故此刑責較重。
本港現行法例: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 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如果一個人教唆、慫恿另一人自殺,但並沒有參與任何自殺或協助自殺的行為,則屬協同自殺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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