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解密系列八】憂回歸後港公務員貪污惡化 修例加重沒收資產刑罰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近年廉署案件中,先後有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罪成、前特首曾蔭權被控、現任特首梁振英受查,令高官廉潔備受質疑,而31年前,原來港英政府已有此擔憂。據1985年英國政府解密檔案,港英政府該年擬修訂本港《防止賄賂條例》,包括第12條,加重沒收公務員貪污所得財產的刑罰,擴大法庭有關權力,當時註明其中一個原因是港人憂慮九七回歸後,公務員貪污或會更嚴重。

班乃信(左)在1985年為時任廉政專員,在他任內,《防止賄賂條例》曾修訂。(政府新聞處 )

1985年是《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的1年,當時外界都談論回歸後政制、經濟會否有變,而據解密檔案,港英政府也關注廉潔問題。該年英國外交部及本港律政司署曾就檢討廉署及《防止賄賂條例》往來信件,於該年12月1份向英方撰寫的信件披露,香港審視防賄條例的實施,並制定提案修定,目的為加強廉署調查、逮捕和扣押權。撰寫人正是後來擔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英方首席代表及英國駐華大使的高德年(Anthony Charles Galsworthy)。

九七回歸成修例理由

信中明確指「唯一可能引起爭議的修正案是第12條」(The only potentially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is that proposed for Section 12 of the Ordinance),即要求擴大法院在沒收定罪公務員貪污所得財產方面的權限,可額外向在審訊中發現與被告人財產有緊密關連的第三方交還有關受賄財產。

信中提及,法庭雖可依據《防止賄賂條例》,命令被定罪的公務員把其與官職薪俸不相稱,或未能解釋的財產還予政府,惟執行困難,當事人可能會將資產轉移到第三方,巧避法院勒令範圍,迄至當時僅36%貪污資產能追回,故需修例。高德年又在信中稱,雖修訂或會引起批評干犯個人權利,但認為公眾不會同情這類人及其共犯,且公眾關注回歸後的腐敗問題,「這關係到公民自由的削減」(as it is about curtailment of civil liberties),故社會應不會太反對。

正在服刑的許仕仁因已破產,故前年罪成後,法庭也無法下令他交還賄款。(資料圖片)

與當年類似的修例現已載於《防止賄賂條例》第12AA條,該條例在回歸後都曾運用,如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於2004年被判10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成,判囚7年之外,法庭同時頒令他交還 260萬元賄款;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貪污案中,他因已破產而無法交出賄款,當時曾有意見指,法庭可下令向其妻或其居於上海的「紅顏知己」追回,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除非能證明收款人知道是賄款,否則難以追討。

你想看更多精彩的深度文章嗎?請購買今期《香港01》周報,或點擊此處:成為我們的訂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