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開槍】警今年第13宗開槍撃中六人 衝鋒隊油麻地轟斃一男
今(16日)凌晨4時49分,據報警員巡經葵和路15至33號、葵德工業中心一座後門對開時,發現兩名可疑男,於是上前截查。其間,一名男子反抗,警員至少開一槍,擊中疑犯,清醒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治理;其同黨則被制服拘捕。
是次警員開槍案件,為八個月內第十宗,其中,由反修例運動引發的衝突佔六宗,警員曾在全港多區開槍。包括周一(11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一名交通警員於西灣河發射三槍實彈,擊中一名男學生;於10月1日,全港各區爆發激烈衝突,警方在荃灣沙咀道、大河道、油麻地及黃大仙沙田坳道一共開了6發實彈。另外,8月25日的荃葵青遊行期間,一名警員拔出左輪手槍舉向天,現場傳出疑似槍聲,其後最少三名警員舉起左右手槍指向人群,示威者後退。
反修例風波事件 引發多次警員開槍
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多區堵路及三罷。在西灣河,一名交通警員發射三槍實彈,擊傷一名男學生腹部,他右邊腎臟及右邊肝臟撕裂、肝門靜脈受損,需要切除右半邊肝及右邊腎。
10月4日,禁蒙面法生效前夕,多區再爆發激烈衝突,其中有便衣警員駕車載同事到近大棠路的輕鐵路軌上進行掃蕩行動,當防暴警撤離後,他將車停在輕鐵路軌上,示威者遂上前追問揭發其身份,包圍私家車及圍毆便衣警,他倒地時取佩槍向上方向開一槍,打中一名14歲少年大腿。
10月1日因反修例風波全港各區爆發激烈衝突,警方在荃灣沙咀道、大河道、油麻地及黃大仙沙田坳道一共開了6發實彈。其中在荃灣大河道,警方指有多名示威者襲警,期間一名警員開槍,擊中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中學一名中五男生。
9月29日,至少10名喬裝警員與防暴警員一同在軒尼詩道近修頓球場附近推進防線。當時一「便裝警」被大批示威包圍,警員向天開一槍示警,無人受傷。
8月31日網民自發在港島區遊行,在銅鑼灣有「便裝警」在混亂期間,因受多人襲擊,感到生命受威脅,開了兩槍實彈以示警。
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數名示威者在眾安街打爛一部警車,兩名警員下車驅趕,另有十多名警員持圓盾及警棍的軍裝及便衣警員,由另一端眾安街跑向沙咀道交界驅散示威者。期間一名示威者率先以長棍揮向警員,警員上前以圓盾擋格,雙方人數懸殊,警員被示威者追打,到沙咀道大新銀行對開至少兩名警員跌倒。一名警員拔出左輪手槍舉向天,現場傳出疑似槍聲,其後最少三名警員舉起左右手槍指向人群,示威者後退。
本年內第13宗開槍事件
今次為本年內第13宗警察開槍事件。翻查資料,於反修例風波,引發9次警員開槍。而警員於上半年亦曾開三槍,6月15日凌晨,一輛黑色私家車違規在新元朗中心地下、公共運輸交匯處的雙黃線落客,被巡經的交通警發現,逐上前截查,詎料男司機突然開車,企圖撞向警員,警員危急下,連開兩槍制止。
5月12日凌晨約2時半,屯門友愛邨發生警員開槍事件,造成一名警員及一名法國籍男子受傷。警員在屯門公路截查可疑車輛時,一輛平治加速逃去,逃至友愛邨愛智樓停車場時,法籍司機意圖駛向警員。警員拔槍喝止,惟司機沒有理會,一名警署警長於是連開三槍,打中平治車尾擋風玻璃,並打中司機左前臂,警方隨即上前將他拘捕,受傷司機亦需送院治理。
於3月16日,一名54歲男子闖入油麻地佳寶超市,揮刀斬傷50歲男經理,警方發出口頭警告無果,開一槍轟斃疑兇。
根據《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列明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而《通例》亦列明警員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即「別無選擇下」,才可使用槍械:
1.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