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  搜查逾三百處地方拘二十九人

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  搜查逾三百處地方拘二十九人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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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四日(10月21至2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機靈行動」及「匯力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21名懷疑非法勞工及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318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地盤、老人院、工廠、垃圾站、工業大廈、住宅單位及餐廳。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0男11女,年齡介乎32至55歲。當中1男3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3男4女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4男4女,年齡介乎42至53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清潔公司聘持偽造身分證內地黑工 入境處拘21人包括6骨幹成員

撰文:陳傲淇 翁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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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潔公司在招聘時,疑明知求職人士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的非法勞工,仍然以時薪70元僱用,並安排到餐廳清潔洗碗,以電子打卡系統記錄工時,意圖隱藏黑工身份,亦顯得公司具規模,從而令餐廳負責人放下戒心。有關黑工經朋友介紹或透過網上搵工,然後以旅客身分入境,而他們在應徵過程中,僅在電話上展示質素差劣的副本,並從來沒展示過正本。

入境處並於過去3個月拘捕14名內地黑工,昨日(27日)於荔枝角的洗碗清潔公司,拘捕6名公司骨幹本地成員,包括客戶經理、財務經理及營業主任,涉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另外,入境處亦在場拘捕一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逾期逗留人士。

入境處揭發荔枝角的洗碗清潔公司聘請黑工,前後拘捕21人。(翁鈺輝攝)

入境處根據線報,發現一間清潔公司,涉嫌安排非法勞工,到不同的餐廳進行洗碗及清潔工作。入境處於去年12 月至今年初,在全港多區展開針對性的反非法勞工行動。

行動中,處方巡查了25間餐廳 ,共拘捕14名與該清潔公司有關的非法勞工,他們負責洗碗清潔工作,當中12人分別被判處監禁2至20個月,餘下兩人已被落案起訴,等候排期應訊。14名被捕人士分別於不同餐廳,工作約4星期至年半不等,並收取時薪70元作酬勞,涉及金額約為200萬元 。

處方經深入調查後,昨日(27日)再突擊搜查一間位於荔枝角的洗碗清潔公司,並拘捕6 名香港居民,他們為公司骨幹職員,涉嫌聘請不合法受僱的人士。入境處相信,已成功瓦解一個黑工集團,涉嫌安排非法勞工以偽造香港身份證非法工作。6名被捕骨幹成員為3男3女,年齡介乎24至39歲。當中涉及客戶經理、 財務經理及營業主任。他們涉嫌協助及教唆非法勞工從事僱傭工作,管有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另外,入境處於現場截獲一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逾期逗留人士,並在其電話發現有3張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相片。涉案人士在警誡下承認在港逾期逗留,非法工作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7人將會被落案檢控。

入境事務處調查行動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聶欣濠交代案件。(翁鈺輝攝)

在搜查期間,人員發現公司的文件紀錄存有 22 張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副本,亦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內找到較早前涉案人士的受僱紀錄。

行動中,入境處網絡罪案及法證調查小組成員亦在現場分析電子數據,以供日後呈堂之用,並檢走涉案公司的相關文件及電腦,不排除會有更多涉案人士被拘捕。

入境事務處調查行動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聶欣濠指,調查發現清潔公司並未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被捕人士為合法受僱。被捕人士多數獲同鄉轉介或經社交群組,到清潔公司應徵。而被捕人士見工時會使用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副本或他人身份證。 而有關偽造香港身份證的質素非常差劣,惟他們仍然能獲聘用,因此處方有理由相信涉事清潔公司,在明知求職人士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的情況下仍然聘請。

據悉,有關黑工在內地時已準備偽證見工,其後以旅客身分入境,而應徵期間從未出示過正本身分證,僅在手機上出示副本。

而涉事清潔公司運作相當電子化,入境處首次發現有公司利用電子報更系統收集及記錄非法勞工的工作記錄,意圖隱藏黑工身份。涉事公司會在非法勞工的手機入面安裝公司的應用程式,再指示工人到不同餐廳工作,並要求他們在工作前後,利用應用程式掃描公司在合約餐廳廚房內張貼的二維碼,並用作計算工時及出勤記錄。

聶欣濠表示,有關電子運作模式不排除令合約餐廳負責人放下戒心,認為清潔公司具規模,而減低察覺外判的洗碗清潔工人為非法勞工的機會,誤以為聘請的所有員工均為合法受僱。據悉,有關清潔公司已運作約10年。

入境處提醒,餐廳及食肆的負責人,應核實外判公司所聘請的員工來歷及身份,如有懷疑應向他們進行查問,或致電入境處熱線2824 1551作出舉報。而僱主於聘請時,必須要查看求職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合法受僱。

根據《入境條例》第 38AA 條,任何人士包括逾期居留人士、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亦等同協助及教唆非法勞工從事僱傭工作,需要面對相同嚴重的刑責。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 年。

而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入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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