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葵青遊行】示威者執催淚彈頭、橡膠子彈殼 掛荃灣連儂牆欄杆
工黨趙恩來:有人於楊屋道對開 拾獲催淚彈罐
上周日(25日)荃葵青遊行再激發警民衝突,警方向示威者方向發射多枚催淚彈,當日更首次出動水炮車。遊行過後,有人於示威區檢獲多枚催淚彈頭、橡膠子彈殼,並用索膠帶串成掛件,並掛在港鐵荃灣站對開天橋位置。工黨社區幹事趙恩來表示,據他了解周日遊行後,有人於楊屋道對開道路,拾獲催淚彈頭、橡膠子彈殼,日前掛在荃灣連儂牆對天橋鐵欄。
鐵欄掛有「催淚彈」串飾掛件
今午(27日)香港01記者到場了解,天橋上仍掛有催淚彈掛件,並掛有8個催淚彈罐、4枚橡膠子彈殼及多枚已使用的催淚彈頭,鐵欄更貼上「催淚彈對人體傷害」的單張。對於有指催淚彈生產日期被刮走,荃灣連儂牆對天橋鐵欄的催淚彈,生產日期由2016年至2017年不等。至於相關的彈殼仍殘餘催淚煙味,其間不時有途人駐足觀看掛件。
今年八月:大埔有人展示催淚彈殼
今次並非首次有人展示催淚彈殼,早於今月8日七區集會觸發警民衝突後,有人於大埔將106枚區內檢獲的催淚彈頭串起,展示於衝突現場上方行人天橋。現場出現11串催淚彈頭,有人列明裝置串連的是106枚,已使用的催淚子彈,乃於8月5日在上址檢獲,共重2285克,又列明由一名19年大埔居民及一名6年大埔學生製作。
早前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火器及彈藥條例》清楚列明任何人除非持有牌照,否則不得管有槍械或彈藥,同時機場非私人、住戶或辦公室,難以「裝飾用品」為由解釋,而且管有容載槍械或彈藥容器鎖匙,亦有可能墮入法網。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任何人除非 ——
(a)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或
(b)(由2000年第14號第10條廢除)
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4條:
(1)任何人如經證明實質管有 ——
(a)任何容載槍械或彈藥或同時容載槍械和彈藥的東西;
(b)任何容載槍械或彈藥或同時容載槍械和彈藥的行李、公文包、盒、箱、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同類容器的鎖匙,
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須推定為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管有該等槍械和彈藥(視屬何情況而定)。
(2)任何人經證明或推定為管有任何槍械或彈藥或管有任何槍械和彈藥,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須推定其為已知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該等槍械和彈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性質。
(3)本條規定的推定,不得藉證明被告人從未實質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從未實質管有該等槍械和彈藥(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