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鹹濕男涉偷拍少女 大律師話呢三宗罪幫到手

撰文:劉定安 鄧海興 彭愷欣
出版:更新:

晚上7時許,一名21歲少女報警指,在柴灣道一個洗手間內,被一名男子用手提電話偷拍。警方接報到場調查,並當場拘捕一名22歲姓李男子,涉嫌「遊蕩」。案件交由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而今(14日)早7時55分,一名25歲女子在地鐵九龍塘站乘搭扶手電梯時,疑遭一名22歲姓周的男子以手提電話偷拍裙底,案件原報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警員接報經到場調查,案件改列破壞公眾體統,姓周男子涉案被捕,案件交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八隊跟進。

暫緩「有犯罪意圖及不誠實取用電腦」

本月6日,高院法官就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偷拍並洩露試題案,駁回律政司對「有犯罪意圖及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的理解。近日警方處理以手提電話偷拍案件時,未有以上述條例進行拘捕,而改以涉嫌「遊蕩」、「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破壞公眾體統罪」等罪名。

而警方每日接報不少公眾地方偷拍的報案,就案件警方的落案考慮,依次為先用遊蕩罪,第二是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第三是以破壞公眾體統罪執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控告哪一條罪是建基於警方在現場所得到的證據、不同犯罪情景,如偷拍者的行為。

「遊蕩」罪:
若偷拍者是在公眾地方的範圍徘徊,於流連期間場等待獵物的出現,伺機犯案,一般會控告遊蕩罪,最高刑罰為2年。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偷拍者趁機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甚至現場其他人都知道,導致事主受驚,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可控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

「破壞公眾體統」罪:
偷拍者突然興起偷拍意念,並進行犯案,偷拍行為違反公眾體統,並最少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目擊過程,而警方到場時於現場搜集到相關照片及偷拍證據,警方則可考慮控告「破壞公眾體統」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