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內地女逾期留港14月 認當按摩黑工每次收$50至100 判監15月

49歲內地女逾期留港14月 認當按摩黑工每次收$50至100 判監15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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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調查人員今年1月拘捕一名49歲內地女子,她涉嫌自2023年11月起在港逾期逗留14個月。調查期間,入境處人員發現該名女子身上懷有大量現金,對其留港期間的活動作深入調查。警誡下,被捕女子承認在逾期逗留期間,曾於多間本地按摩店從事按摩師工作,每次服務收取現金50至100元報酬。

該名女子於昨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同時,她亦被控在港逾期逗留。她承認所有控罪,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表示,正跟進調查非法勞工的僱主,不排除有其他涉案者被捕及起訴。

一名非法勞工於昨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資料圖片)
一名非法勞工於昨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資料圖片)
入境處正跟進調查非法勞工的僱主,不排除有其他涉案人士被捕及起訴。(資料圖片)

入境處發言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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