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一連4天多區打擊黑工 拘14人包括3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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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月9日至12日一連4天,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聯同警方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合共拘捕14人,包括10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以及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3個目標地點,包括酒店、裝修中單位和餐廳,共拘捕一男一女懷疑非法勞工(38及41歲),以及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55歲女僱主。
至於在「冠軍行動」,執法人員於港島東區及港島西區搜查了24個目標地點,拘捕5男3女黑工(29至57歲),當中2男1女另涉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人員亦拘捕2名分別29及41歲的男子,涉嫌聘用非法勞工;另一名65歲男子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落網黑工及涉嫌協助和教唆的男子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另外,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同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