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郭嘉駿駕法拉利撞人|193隔27小時報案 大狀:要有合理辯解
男子組合「ERROR」成員郭嘉駿(193),周日(18日)在土瓜灣駕駛法拉利倒車時撞低女途人,初步無釀傷亡。193昨日(19日)在Instagram限時動態指,已向事主道歉及向警方備案。據了解,案發在前日下午約5時35分,有傳媒昨午向193求證,警方再於昨晚約8時46分接獲報案,193再於晚上9時許在IG交代事件。由於報案時間在傳媒查詢之後,加上報案已是事發後27小時,令人質疑193的報案動機及是否違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發生「交通意外」後逾24小時才報案,要視乎逾時時間、是否有合理理由等才能辯解;即使沒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的「交通事故」,事主表示沒有受傷,亦不能排除事後身體會出現狀況,故亦建議立刻報警或在24小時內報案,保障自己及他人。同時,警方亦可憑證據判斷涉事司機是否涉及「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
警方今日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於8月19日晚上約8時46分,接獲一名自稱34歲姓郭男子報案,指其於8月18日下午約5時35分,在美善同道駕駛一輛私家車時,懷疑撞到一名女子。報案人報稱該名女子自稱沒有受傷,其後她自行離去。案件列「交通意外報告」,交由西九龍總區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跟進。消息指,193是打電話到紅磡警署報案。
根據網民影片可見,案發時193駕駛法拉利,在土瓜灣美善同道與江蘇街交界、近港鐵土瓜灣站對開倒車,車尾撞到一名從江蘇街走出過路的女子。女事主被撞至倒地,其後郭嘉駿(193)落車與女事主商討,最後登車轉入江蘇街離去;女事主亦自行離去。
據了解,意外後雙方均沒有即時報警。有傳媒翌日(19日)下午已向193求證,其經理人表示193將在網上交代事件。直至昨晚9時許,193在IG限時動態交代事件,稱倒車時從倒後鏡見到女事主跌倒,「我當刻時即時落車向婆婆道歉及詢問有冇受傷,亦問咗需唔需要報警或送院,婆婆話冇事唔需要。」他指事後已向警方備案,日後會駕車加倍小心,留意路面情況及安全。
193再發文反思:最怕話我不顧而去 稱停車即慰問事主
193今日(20日)傍晚6時許再在IG發布限時動態回應事件,指昨晚「唔係好瞓得着,一直都喺度反思自己嘅行為」,稱因是首次駕車撞到路人,當時「好亂好心慌」,不懂應對。但他稱「完全明白我駕駛係有唔正確嘅地方」,強調以後一定會非常小心,遵守交通規則及留意路面情況。
他又稱自己「最怕係見到網上不實嘅報道話我不顧而去」,令痛錫他的人不開心,甚至與人爭執,故他昨晚下班後已立即「Backup返個車cam,想畀大家知我一停車就馬上衝落去慰問婆婆」,問對方需否報警或送院。他希望事主一切安好,並指事件已交由律師及警方處理,故他暫不能回應太多,「感謝各位關心」。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向《香港01》表示,發生「交通意外」後必須停車,並於24小時內報警,否則可能觸犯法例;如超過24小時才報案,便要視乎逾時時間、有否合理理由等才能辯解。如有證據顯示涉事司機曾落車與事主商討,警方可向事主查問當時的實際對話,包括有否查問傷勢及要否送院等。即使事主沒有受傷或不追究,警方仍可憑證據判斷涉事司機是否涉及「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
陸偉雄又提到,「交通事故」及「交通意外」略有不同,交通事故是完全沒有任何人傷亡、沒有車輛或財物損毀,故沒有報警亦不算違法。但如司機知道事故涉及途人,即使當刻對方表示沒有受傷,亦不能排除事後身體會出現狀況。故為安全起見,陸偉雄建議無論有沒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需立刻報警或在24小時內報案,此舉保障自己、亦保障他人。
警方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交通意外中如涉及有人受傷,車輛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另外,翻查資料,《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列明,即使意外中沒有人受傷,但若有其他車輛或指明動物受損害,而涉事司機未能應要求向警方或涉事者,提交自己的姓名和地址、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車輛登記號碼,亦要在24小時內親身報案。若違反上述條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