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ERROR郭嘉駿土瓜灣駕法拉利撞倒過路婦 193:已道歉及備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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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組合「ERROR」成員郭嘉駿(193)駕車撞到途人。網上流傳影片,可見一輛法拉利在土瓜灣美善同道與江蘇街交界、近港鐵土瓜灣站對開路邊倒車時,一名女子從江蘇街走出過路,被倒車中的法拉利左邊車尾撞倒。女事主被撞至倒地,其後郭嘉駿(193)落車與女事主商討,最後登車轉入江蘇街離去;女事主亦自行離去。
據了解,案發於昨(18日)午5時許,意外後雙方均沒有報警。郭嘉駿(193)今晚(19日)在Instagram限時動態交代事件,指昨日在土瓜灣倒車時,從後鏡見到婆婆跌倒,「我當刻時即時落車向婆婆道歉及詢問有冇受傷,亦問咗需唔需要報警或送院,婆婆話冇事唔需要。」193指,事後已向警方備案,日後會駕車加倍小心,留意路面情況及安全。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發生任何交通意外而導致並非涉事車輛司機的人受傷,或有其他車輛或指明動物受損害,涉事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若意外涉及任何人、包括司機受傷,該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除非該司機由於在意外中受傷以致不能照辦。
即使意外中沒有人受傷,但若有其他車輛或指明動物受損害,而涉事司機未能應要求向警方或涉事者,提交自己的姓名和地址、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車輛登記號碼,亦要在24小時內親身報案。若違反上述條例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