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綠海龜|海洋公園接收未成年「太郎」 將與漁護商討後續安排
瀕危物種綠海龜「太郎」被人放入發泡膠箱,運送至鰂魚涌一間環境保育中心門前,飼主留下一封信稱無力再飼養「太郎」,「海峰環保教育」機構創辦人郭秀雲一度協助接收,之後聯絡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海洋公園跟進。
漁護署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署方接獲報告後,派員到場接走該隻未成年的綠海龜,其甲殼長約50厘米,無明顯表面傷痕。海洋公園則回覆確認,該隻綠海龜已送到海洋公園觀察,稍後將會由園內獸醫為其進行身體檢查;公園會與漁護署商討有關動物的後續安排。
「海峰環保教育」機構職員於昨晚(24日)發現一隻海龜被遺棄在門外,並附有海龜的生活用品、糧食和一封信,飼主在信中稱於7年前購入該隻綠海龜「太郎」,由其幼年開始飼養,惟因「太郎」體型漸長,飼主無法提供合適環境,無奈之下只能轉送他人繼續養育,信末並稱自己「唔係一個合格的主人」。
機構創辦人郭秀雲接獲職員通知後,趕回機構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兩名男子昨晚10時許將「太郎」送到機構門前。郭與職員照顧「太郎」一晚後,今日將牠交予漁護署及海洋公園人員接手。
海洋公園確認「太郎」為綠海龜,於「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被列為「瀕危」級別的物種,牠已被送到海洋公園後勤設施觀察,稍後將會由園內獸醫為其進行身體檢查;與此同時,公園會與漁護署商討「太郎」的後續安排。
海洋公園多年來一直支援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海龜救援工作,自2000年起,已拯救超過100隻海龜,並成功把79隻(大部份為綠海龜)放歸海洋。園方呼籲大眾不要非法飼養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漁護署表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本港所有野生龜類(包括所有海龜品種)均被列為受保護野生動物。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狩獵、故意干擾、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管有或控制受保護野生動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同時,署方指出綠海龜(Chelonia mydas)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的列明物種,其進口、出口及管有在本港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所規管。任何人如非按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