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遞員為搶更多訂單用電動單車送外賣 工聯會指涉違例促監管
疫情後外賣需求減少,工聯會發現,有外賣平台送遞員違規使用電動單車,以取得更多訂單。該會建議,政府盡快對「電動可移動工具」進行發牌規管,界定可使用工具的區域範圍。
運輸署表示,電動單車須要領牌方可使用,由於設計與構造一般未能符合適用於汽車的法定安全要求,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當局擬更新法例,考慮容許在單車徑使用。警方指去年首11個月就電動可移動工具錄得228宗執法紀錄,並錄得8宗相關交通意外。
郭偉强:油尖旺、屯門及元朗違規用電動單車嚴重
工聯會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郭偉强表示,在疫情後外賣需求減少,等候外賣訂單的車手人數甚至比客人還要多,而外賣員本處沒有底薪,在多勞多得的情況下,為了接取更多訂單增加利潤,於是違法使用電動單車送外賣,在馬路及行人路上胡亂穿梭切線,違反交通規例,最終導致多宗涉及電動單車的意外發生。
郭偉強指,油尖旺、屯門及元朗都是發現有違規使用電動單車的重災,例如在馬路及行人經上使用電動單車,擔憂會對行人及駕駛者構成威脅。
外賣送遞員:用電動單車被當作「車手」 會推快整個送遞
現職外賣平台送遞員工友家寶反映,由於在行內使用電動單車的情況普遍,而使用電動單車的外賣員會被當作「車手」計算,最終經過電腦大數據程序的計算,會推快整個送遞時間流程,導致遵守規則的「車手」外賣員無法依時將外賣送達,部份「車手」外賣員為了準時送餐,甚至冒險衝紅燈,導致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引致惡性循環生態出現。
服務業總工會自由工作者分會主席王師樂表示,有部份黑工甚至違法使用電動單車送外賣,而黑工對香港道路和標誌一知半解,最終導致車來車往,橫衝直撞的情況時有發生。郭偉强建議政府盡快對「電動可移動工具」進行發牌規管,界定可使會的工具的區域範圍。
運輸署:使用電動單車須要領牌
運輸署表示,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單車,須要領牌方可使用。但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與構造一般未能符合適用於汽車的法定安全要求,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署方表示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使用未登記或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條例,例如《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所訂的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擬更新法例 考慮容許在單車徑使用
運輸署指,政府有意更新法例,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架構。署方指,為了在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取得實際運作經驗,於2021年分別於將軍澳南及科學園旁的部分單車徑進行實地試驗,並於2022年底與科技園公司合作,在白石角約三公里長的單車徑範圍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先導試驗。
根據試驗結果,署方初步認為在施加合適的技術及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駛速度、行駛時所需的空間及操作表現皆與一般單車相若,而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單車徑的運作亦大致暢順。因此,在技術及安全規範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容許若干電動可移動工具在合適的單車徑上使用。
署方續指,設立電動可移動工具規管架構必須修訂現有法例。政府已於去年6月及7月就建議的規管架構分別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並會視乎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以及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詳細規管安排的研究,進行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並會適時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議。
▼2023年11月16日 警方打擊非法駕駛電動車▼
警方指,「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動可移動工具都屬於「汽車」,現時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警方去年首11個月就電動可移動工具錄得228宗執法紀錄,並錄得8宗相關交通意外;2022年235宗執法,發生13宗交通意外;2021年則錄217宗,錄27宗交通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