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員轉發黃世澤煽惑不投票貼文 認違選舉條例 准緩刑18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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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員涉在去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由黃世澤於海外發布,疑煽惑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該程式員在港被廉政公署起訴。他今(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罪行性質嚴重,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判他入獄兩個月但准緩刑18個月。

被告文榮鋒,38歲,電腦程式員,承認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a)條。

被告文榮鋒在粉嶺法院認罪,被判囚2月但准緩刑18個月。(資料圖片)

超連結為黃煽惑選舉不投票的影片

案情透露,文在去年10月31日,即2023年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廉署發現貼文由黃世澤在其兩個交媒體平台發布,文之後發布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煽惑他人在2023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黃已離港法庭已發出通緝令

黃世澤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於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兩則貼文,內容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因黃世澤已離開香港,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

《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可囚3年及罰款20萬

為打擊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條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條罪行,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士違反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案件編號:FLCC 20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