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梁何時犯法說不清 李柱銘叫主控返屋企諗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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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案,今(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裁定早前僅列為臨時證物的議員利益申報表、立法會會議記錄等文件及傳媒報道皆與本案有關,正式接納為呈堂證物。辯方律師李柱銘庭上批評控方,稱51年大律師生涯中從未見過主控完成舉證後,仍未能清楚指出犯案的日期和歷時多長,更稱主控應該「返屋企諗諗」,本案理應撤銷。另法官在准許控方呈上部份證物後,亦裁定梁國雄表證成立。

梁國雄每次出庭都有支持者到場。(伍凱瑩攝)

控辯雙方今庭上爭拗部份證物可否呈堂,包括2014年1月提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的立法會會議記錄、議員利益申報表、2014年7月收款事件曝光後梁國雄接受電台和報章訪問的報道等。

控方叫法官決定梁國雄那一刻開始犯罪

主控黎婉姬庭上向法官澄清,由梁國雄決定收款而且故意不作申報的一刻起,他已經干犯控罪。法官隨即追問: 「那一刻是指甚麼時候?」主控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只說梁可能「由始至終」都沒有意欲披露25萬捐款,但實際上由哪一刻開始他蓄意隱瞞,則交由法官審視證據後定奪。

李柱銘稱51年生涯未見如此情況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李柱銘隨即批評控方的控罪日期模糊,指自己當大律師的51年生涯中,從未見過主控在完成整個控方案情的舉證後,仍講不出控罪由幾時開始、幾時結束。李柱銘甚至說:「如果你(主控)搞唔清楚,返屋企諗諗」,本案理應撤銷。

官指證物未必能證明梁蓄意隱瞞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早前列為臨時證物的所有立法會文件及傳媒報道,皆與本案有關,批准呈堂。不過法官亦強調,這批證物能否證明被告蓄意瞞報捐款是另一回事,會在審訊中分開考慮。

李投訴指控方指控範圍太廣

李柱銘在中段陳詞指,主控倚賴《議事規則》83條檢控,該例訂明議員在每屆任期需以書面形式登記個人利益的詳情,換言之即使梁國雄在2014年1月提及《蘋果日報》和黎智英的會議上申報利益衝突,按照控方說法仍屬犯法,因為梁沒有在2012年填妥利益報表。李柱銘批評:「個網撒到咁大,每次都包到盡」,令辯方難以準備和盤問證人。

法官不禁說,議事規則的規定確實如此,而梁國雄事實上到今時今日仍未向立法會申報。李柱銘續指,過去沒有書面申報利益的議員或會擔心日後在會議上發言,會被人檢控,引起寒蟬效應:「咁言論自由去咗邊?」要求法官判本案表證不成立。

辯方律師將由潘熙接手

法官聽完控辯陳詞,裁定表證成立,梁國雄需要答辯。辯方未透露梁會否自辯,但指將會傳召辯方證人,而辯方案情部份會由資深大律師潘熙接手。

被告梁國雄,60歲,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 DCCC546/2016